索 引 号 640400012/2023-00059 发文时间 2023-08-22
发布机构 固原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市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市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
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






抽查
方式
备注
1地质
灾害
防治
工作
的监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市自然资源局可能诱
发地质
灾害的
建设单



5%
每年不少于
1
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2对基
本农
田保
护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市自然资源局县(区)人
民政府
100%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3采矿
权年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资
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87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1月28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在采矿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汇集本地区矿产资源资料;
  三、审查颁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许可证,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指导帮助和监督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高回采率,减少损失率,保障安全生产;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争议;
  六、办理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事宜。
市自然资源局本市行
政区域
内采矿
企业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4矿产
资源
勘查
年度
检查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
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
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
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市自然资源局在辖区
内勘查
矿产资
源的矿
业权人



10%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5对测
绘资
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
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测绘资
质单位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6测绘
成果
质量
的监
督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测绘单位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从事测
绘生
产、经
营活动
和在本
市行政
区域外
编制本
市地图
的测绘
单位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7城乡
规划
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
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考核制度。
市自然资源局城乡规
划法
律、法
规、政
策的行
政相对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8对野
生动
植物
资源
管理
的监
督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勿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取得野
生动植
物行政
许可证
件的单
位或个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9对猎
捕国
家重
点保
护野
生动
物活
动的
监督
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和监督检查结果。
市自然资源局取得
特许猎
捕证的
单位和
个人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10对松
材线
虫病
疫木
定点
加工
企业
监督
检查
【规章】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14]10号)
第十八条 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实施全过程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疫木安全利用的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
1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疫木安全利用进行检查,确保疫木在指定时间、地点内完成加工利用,严防疫木流失。疫木加工板材安全利用的监管情况,由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监管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局。
市自然资源局松材线
虫病疫
木定点
加工企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11对林
地征
用、
占用
和林
地开
发利
用工
作的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05年6月17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
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林地经营情况的有关材料及实地查看等方式,履行监督责任。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第四部分第五款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



5%









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12对森
林病
虫害
除治
情况
定期

查、
防治
工作
监督
检查
【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
定期检查。
【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以及宣传普及、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
第十三条 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相邻省(区、市)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
定期会商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权限范
围内内
森林及
林木生
产、经
营的承
包户和
个人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13森林
防火
行政
监督
检查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
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
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
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
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
理。
市自然资源局有森
林防火
任务的
单位和
个人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14对种
子生
产经
营单
位或
个人
的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权限范
围内取
得林木
种子
(苗)
生产、
经营许
可证的
单位或
个人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15对林
木采
伐活
动的
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市自然资源局经市级
林业主
管部门
批准的
林木采
伐活动
行政被
许可人



5%
每年不少于1次实地

查、
书面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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