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3-00060 | 发文时间 | 2022-03-27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固政复决字〔2023〕第15号 |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号)。
申请人称:2022年7月6日08时26分,申请人驾驶宁*****号货车,沿某某县某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街与某某路十字路口在左转弯过程中将路上行人沙某撞倒,致沙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沙某因病情加重出院后去世。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12月27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发(固**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人积极救治伤者,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但由于事发路段存在半封闭情况,申请人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外在原因未能避让行人,造成了交通事故。由于申请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某某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二、被申请人下发的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之规定,可以明确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是酒后驾车,但在本案,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并未有酒驾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下发的(固**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号)复印件1份;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复印件1份;5、刑事判决书(〔2022〕宁0424行初**号)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某某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有合法性。首先,关于本案所涉及的马某某交通肇事罪已经由某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作出了(〔20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查明:“2022年7月6日8时2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宁*****号“长安”牌货车,沿某某县某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街与东平路十字路口处,在转弯时将被害人沙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沙某送往固原市某医院进行救治,同时拨打电话报警,2022年7月9日被害人沙某因救治无效死亡。”判决书同时认定:“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马某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子以惩处。”最终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其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答复人先后依法收集制作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勘查照片,核验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等并查验了其证件,同时传唤申请人马某某及证人赫某某、沙某某等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委托鉴定机构完成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在法院判决书及前述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对案件事实基础的确认并作出了案涉《处罚决定书》。申请人马某某遂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但不能对抗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故可以明确案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撤销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2、针对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案涉处罚决定书处罚其十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首先该项内容并非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而是申请人在吊销其驾驶证的同时,对其作出的提示,该表述在处罚决定书中也已释明。其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故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前述提示,具有法律依据。3、答复人作为职能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系履行其职责和正常工作职能。前述行为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也是答复人有效管控道路安全的行政职责所在,从而纠正道路交通参与主体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避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灾害性后果的发生。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及对其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提示并无违法之处。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固原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共计99页;2、光盘1张(内含视频备份4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6日8时26分许,申请人马某某驾驶宁*****号“长安”牌货车,沿某某县某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街与某某路十字路口处,在转弯时将被害人沙某撞倒在地,致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马某某将被害人沙某送往固原市某某医院进行救治,同时拨打电话报警,2022年7月9日被害人沙某因救治无效死亡。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因交通肇事罪,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申请人于当日8时38分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拍照,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马某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号),认定申请人在某某县某某街与某某路十字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并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决刑事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提示“十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容有依据。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在接警现场勘验调查作出事故认定后,作出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告知了听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号),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号)
申请人马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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