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4-00035 发文时间 2023-08-29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政复决字〔2023〕第44号
固政复决字〔2023〕第44号

申请人:杨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源

法定代表人:张学,该支队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202371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720日收到申请后,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 申请人称:202351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认定申请人2023427日在固原市**路与**广场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2023516日现场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写515日的日期。申请人对此处罚不服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存在免予处罚的情形。1、驾驶行为并未在道路进行,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范围;起止点及行经路线都不是车辆的通行道路。该区域铺设方砖,路面并无标志标线。内部区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范围。2、申请人并无主观故意,且违法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存在免予处罚的情节;因车辆未在停车位,担心影响行人走路,故而挪车。被申请人并未设卡,也并未站岗执勤,申请人无从发现被申请人,不是因担心被处罚而停车。申请人行驶有100米左右,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就停车熄火,主动结束驾驶行为,并未产生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去医院的过程未有全程摄录,无法保证申请人状态。公安机关执法过程进行应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应有全程不间断执法记录仪摄录,来保证申请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请被申请人举证。2、抽血无见证人,程序违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在酒驾醉驾的查处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在抽血前通知当事人的亲属前来做见证。被申请人并未通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血样提取人员未展示所用器具,血样提取过程是否合法,有待查证;GB19522-2017《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5.3.1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附录A中,对一次性采血器材有明确具体的要求,醉驾案件除常规要求外又有特殊要求(如采血管必须添加抗凝剂),被申请人并未展示所用器具及保质期,申请人无从判断是否合规。请被申请人出示样本采集的全程录像、涉案人员的专业资质、所用器材及检材的型号信息等,以供复议机关审查。4、血样提取完毕保存条件不合规,无法保证血样的同一性及不受污染性,鉴定的血样已无法作为申请人的有效样本,鉴定结论也无法成为定案依据:GAT1566-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2.3血液样本的保存 提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2.4血液样本的送检 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血样鉴定意见作为重要定案依据,仅对送检样本负责。要求及时送检,且送检前及送检途中均需按照GAT1566-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规定的温度,冷藏保存。被申请人在前往医院时并未携带便携式样本冷藏箱,提取的血样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样已变质,鉴定结果不具有证明力。5、鉴定报告无分析过程,证明力不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该鉴定报告仅版式化引用了行规,并无对数据的具体分析过程。无法看出分析过程合规性与否。缺失关键信息。证明力不足。6、提取血样容量低于规定的最低值,提取的血样不合规;血样提取所用采血管容量为2ml,但所提取的血样并未充满该采血管,上方仍有大量的空间。采血量低于所规定的最低值,血样不具有有效性。依据:GAT1566-2019《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2.1.6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管和B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2mL。提取到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三、处罚程序严重违法。1、全程未出示证件,执法身份不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本案从现场查获到抽血再到调查问讯,办案工作人员都未出示证件,执法身份不明。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且为辅警冒名执法留下了违法操作空间。2、询问未由两名以上民警负责,询问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身份。本案两次询问均不满足至少两名民警的规定,取证程序违法。笔录中的询问人签字可以代签也可以后补,并不能据此认定询问程序的合法性。询问依法应当在办案区进行,请被申请人出示办案区监控视频,以证实调查询问、讯问程序的合法性。3、处罚前未进行告知程序,剥夺了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应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并未见到告知笔录。被申请人在处理期间拿出一摞材料,遮盖住内容,仅指出需签字的地方,让申请人签字。并未留阅读时间。即使存在告知笔录,也未起到告知的作用。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权被剥夺。告知笔录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告知程序合法。请被申请人出示文书送达时的办案区监控,予以证明。

四、未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询问讯问时未依法启用办案区监控。(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执勤执法记录仪题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因此每位办案人员都应对应有查获及带去抽血的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032.(3)②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由专人值守....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及签写文书、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环节,均应有办案区视频监控。且视频保存期限应与案卷相同,目前肯定是有留存的。申请人在这过程中未见全程摄录,有偏私、刻意隐藏违法程序之嫌。如有,请被申请人依法提供,以解决复议重点争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所用证据取证程序违法、证据证明力不足,案涉行政处罚依法应当撤销。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作出的书面答复、当初实施行政处罚全程的执法音像记录仪视频及办案区监控视频及相关材料移送至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全面审查作出公正决定为盼。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案发地点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范围。1、申请人20234272334分驾驶******小型轿车沿固原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广场交岔路口出被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申请人违法行为地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辖范围。2、从讯问笔录及执法视频中可以证实,申请人当天在“**KTV”喝酒后驾驶车辆打算回***庄时在案发地点被查处,申请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清楚,对酒后驾车抱有侥幸心理,具有主观上的违法故意。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在固定血液样本时答复人明确通知申请人通知家属前来,但被其拒绝,答复人对其拒绝通知家属要求已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记录。2、被申请人在案发地点查处时对申请人**采用呼气式酒精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随即将申请人带往固原市中医医院急诊科由专业医护人员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血样盛装容器,即抗凝管2管(含无醇类碘伏消毒液),提取量2ml/管,密封方式为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管(抗凝管),医护人员对申请人血样提取完毕后,被申请人将血样样本密封装袋采用生物安全转运箱低温运送到办案单位进行保存,办案单位存放检材专用冰箱保存,保存温度显示3摄氏度,符合法律规的保存条件。3、对申请人进行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由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42-2019)采用Agilent HS7697A-GC8890顶空气相色谱仪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对委托鉴定情况摘要、相关材料、鉴定要求、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鉴定依据等均有明确说明,并且鉴定报告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证明文件,鉴定报告能够充分证实有效证明申请人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3.8mg/100ml。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处罚程序办理案件,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有两名正式办案民警着制式警服进行办案,办案过程做到了执法全过程记录,并且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对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进行告知,并明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权利,因此申请人的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保障申请人应有的相关权利,申请人复议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缺乏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固原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复印件共计32;2、光盘2份。

经审理查明:20234272334分,申请人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微型轿车,固原市**路与****广场路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申请人酒精含量183mg/100ml。4月28日0时7分,被申请人民警将申请人送往固原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样,申请人拒绝通知家属。2023428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查处2023年5月8日,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申请人血液检材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8mg/100ml。经调查处理,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陈述和申辩。同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听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申请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查明:被申请人在现场查处、抽血、送检、询问过程中,均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制式警服、全程录音录像。抽取血样时,由专业的医护人员抽取,血样样本密封采用生物安全转运并专用冰箱保存。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申请人醉酒后,在允许公众通行的场所固原市安定路与九龙国际广场路段驾驶机动车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现场查处了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核验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传唤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在处罚前,作出了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送达申请人。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被申请人在现场查处、抽血、送检、询问、告知等过程中均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制式警服、全程录音录像。抽取血样时,由专业的医护人员抽取,血样样本密封采用生物安全转运并专用冰箱保存,办案全过程记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结果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

申请人杨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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