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4-00036 | 发文时间 | 2023-10-1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政复终字〔2023〕第50号 |
申请人:银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某,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固原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人:杨成功,该支队队长。
住所地:固原市九龙路与建业街十字路口城管局大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将**广场停车场交由固原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固城执法〔2022〕**号),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撤销了《关于将**广场停车场交由固原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固城执法〔2022〕**号),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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