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4-00038 | 发文时间 | 2023-11-13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政复终字〔2023〕第71号 |
申请人:梁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兴源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系该支队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撤回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撤回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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