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4-00039 | 发文时间 | 2024-01-3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政复决字〔2023〕第76号 |
申请人:宁夏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固原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路。法定代表人:马天峰,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城罚决字〔2023〕第*号),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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