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4-00040 发文时间 2023-08-24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政复决字〔2023〕第31号
固政复决字〔2023〕第31号

申请人:拓某某

被申请人:原州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政府东路25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拓某某申请房屋征收补偿的复函》(原政办函2023**号)违法,并请求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履行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20184月份,申请人发现其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警民路东侧宅院和院内地下室被拆除。后申请人不断要求相关部门处理,但各部门均以没有参与申请人宅院的征迁事宜为由,至今拒绝处理。申请人为查明案涉宅院的征迁主体,自202274日起先后向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自然资源局、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答复“案涉土地及房屋被征收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规定,请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公开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固原市区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获知:固原市区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宗地范围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征收主体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范围为东至西关路,西至警民路,南至上海路,北至长城路。同时依据公开的《固原市区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获知:该项目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为原州区古雁街道办事处。上述公开信息显示案涉土地属于原州区政府的征收范围,但原州区人民政府未明确征收申请人宅院的事实。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答复“拓某某、杨某某的房屋征收发生在20107月,不在旧城改造2016年南塬(警民路)改造范围,房屋征收先后时间不一致,无法提供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单位应该是当是负责房屋的固原市住建局。”2022916日,申请人向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案涉宅院征收补偿。2023315日,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拓某某、杨某某二人申请补偿的答复函》。依据该答复获知:2016628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固原市区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宗地范围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等依法实施征收,并作出固政函(201690号批复,同意原州区政府《关于审定固原市区南塬-1(警民路)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批复将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交由原州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同时确定申请人的宅院及院内地下室于20184月被拆除。依据上述事实可以确定申请人的宅院系被申请人原州区政府征收。2023327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原州区政府提出征收补偿申请。2023425日,被申请人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原政办函2023**号)《关于拓某某申请房屋征收补偿的复函》,该答复以申请人的宅院已在市住建局实施2010年旧城改造计划时由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并拆除为由,拒绝作出补偿决定。    综上,申请人的宅院和院内地下室于20184月被拆除至今,已长达5年时间,时至今日也没有一个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部门认可征收申请人宅院的事实。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原州区政府公开的信息和市住建局的答复函中内容,认为案涉宅院系被申请人原州区政府征收,被申请人原州区政府却至今没有作出案涉宅院的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与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这说明原州区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在申请人提出征收补偿申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职责。无奈,申请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份;2、集体土地使用证、《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固原市区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关于拓某某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的复函》(原政办函2023**号)、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拓某某、杨某某二人申请补偿的答复函》复印件各一份;3、固原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固政公开办答字(2022)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固原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固原市原州区土地征收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政办(2022)第3号)复印件各一份;4、《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民再4号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民再45号复印件、《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5、申请书1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拓某某的房屋在20107月已被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不属于固原市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范围,被申请人无义务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经核查,拓某某房屋位于市区长城路靖丰苑小区周边。20107月,为解决城市防汛重点地段长城路靖丰苑小区周边防汛隐患及改善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问题,原固原市建设局作为城市防汛主体单位,招商引资陕西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城市防汛地段长城路靖丰苑小区周边工作。陕西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7月经与原固原市住建局具体接洽,该局将拆迁区域分为东西两个拆迁区域。陕西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东区拆迁改造治理,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西区拆迁治理,并达成了由陕西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将出资由政府、银行、公司三方监管,给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固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下属部门,现已撤销)于2010621日给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日,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宁夏银行固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固原分行公司业务部分别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书》,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约定的900万元转入到监管银行账户;2010728日,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会议纪要”,将拆迁区域列入2010年旧城改造计划,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出资,拆迁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资金由市拆迁办监管。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市政府的拆迁规划,拆迁面积11.8亩。实施拆迁后,2015年固原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土地招拍挂但流拍,2016626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对原州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审定固原市南塬(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政发〔201676号)进行批复(固政函〔201690号),原州区政府决定对东至西关南路、西至警民路、南至上海路、北至长城路范围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并由原州区古雁街道办事处根据旧城改造南塬-1(警民路)片区土地征收规划图,对规划区域的住户全部进行了征收。原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原州区古雁街道办事处根据旧城改造南塬(警民路)片区土地征收规划图,对规划区域的住户全部进行了征收。旧城改造南塬(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包含了20107月陕西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征收范围。2016年实施南塬(警民路-1)改造建设项目征收时,工作人员与拓某某现场核对,并未见其房屋。当时,旧城改造南塬(警民路片区)工作人员现场拿原固原市规划局出示的陕西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范围图对比,拓某某的房屋在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范围,不在本次旧城改造南塬(警民路)改造建设征收范围,旧城改造只征收现实存在的房屋,拓某某对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意见没有异议。因此,拓某某房屋已于20107月被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根据当时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范围图确定,其房屋在该公司拆迁范围内。拓某某房屋虽位于固原市南塬-1(警民路)片区改造建设项目范围,但不属于该项目的征收补偿的范围,其请求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无义务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二)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拓某某申请房屋征收补偿的复函》原政办〔2023**,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其申请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申请人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申请人作出复函,被申请人的复函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的复函基于该案事实作出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其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复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原政办〔2023**号《关于拓某某申请房屋征收补偿的复函》2固原市人民政府2018514日专题会议纪要;3南塬-1(警民路)决定公告;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固政函〔2016**号);5关于没有参与拓某某、杨某某房屋征收的情况说明;62010年陕西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范围图。    本机关依职权调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书》《靖丰苑小区周边治理拆迁资金监管明细》《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审批表》《拆迁协议》。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327日,申请人拓某某向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补偿申请,请求申请人对其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警民路东侧宅院和地下室作出补偿2023425日,被申请人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拓某某申请人房屋补偿的复函》(原政办函2023**号)(以下简称补偿答复)《补偿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已在市住建局实施的2010年旧城改造计划时由固原建发当地产开发公司征收并拆迁,旧城改造南塬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无法对已征收区域再次进行征收。因此无法对拓某某申请的被征收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警民路东侧宅院和地下室作出补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拓某某申请人房屋补偿的复函》(原政办函2023**号),于20235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民再**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固原市住建局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于2010年牵头组织固原市靖丰苑小区周边及下游防汛区域旧城改造,下设于该局住房服务中心的固原市城市住房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人的审核、确定,监管督促拆迁人开展工程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和支付等,固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固原建发公司为旧城改造拆迁人,为其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固原市住建局2010年第10次专题会议纪要,就拆迁许可区域内的拆迁事项,固原建发公司与宁夏银行固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固原分行公司业务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书》。固原建发公司组织实施了拆迁工程,与拆迁范围内15户达成拆迁协议,拆迁面积11.8亩,支出拆迁费7560115元”的事实。

同时查明,《靖丰苑小区周边治理拆迁资金监管明细》中载明的15户中未包含拓某某,15户全部的拆迁协议中无拓某某与固原建发公司签订的协议。

本机关认为,2016628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固原市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中的征收范围为“东至西关南路,西至警民路,南至上海路,北至长城路”,拓某某的宅基地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答复》中对拓某某房屋所在区域纳入固原市南塬-1(警民路)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事实认可。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申请人向其提出补偿申请,被申请人作出《补偿答复》主体合法。

生效判决确认固原建发公司实施了2010年固原市靖丰苑小区周边及下游防汛区域旧城改造项目部分拆迁工程,其与拆迁范围内15户达成拆迁协议,拆迁面积11.8亩,支出拆迁费7560115元。该15户名册中并未包含拓某某,固原建发公司与15户签订的拆迁协议中无拓某某的拆迁协议,被申请人答复称拓某某房屋已在市住建局实施2010年旧城改造计划时固原建发房地产公司征收并拆迁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及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拓某某申请人房屋补偿的复函》(原政办函2023**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拓某某申请人房屋补偿的复函》(原政办函2023**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拓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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