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4-00041 发文时间 2024-01-04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政复决字〔2023〕第72号
固政复决字〔2023〕第72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分局。

住所地: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因,依法重新进行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07日通过写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某某茶行(固原市九龙国际店)嫌售卖违法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申请人寄件使用的为邮政挂号信,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6065069****,被申请人于109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事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具有办本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最晚应当在1017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份;2.举报投诉信复印件1件;3.照片打印件3张;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受理回复的问题固原经济开发区某某茶行属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管辖,而举报人将举报信错误的寄至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开发区分局于20231018日收到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转交的投诉人何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执法人员于1024日进行现场核查后,10261442分通过邮政快递(邮政号码:70007244****),将投诉回复结果邮寄至投诉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豪布斯卡A座)。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进行回复,固被申请人不存在超期回复的问题。二、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责令限期改正,处理决定合理合法关于投诉人何某某某某茶行投诉相关问题,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1024日依法进行了核查经查,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茶行证照齐全资质合法。投诉人投诉的该店销售的普洱茶(熟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该批次产品。按照投诉人投诉情况,当事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已对该店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固经开市监责改〔202326号)处理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来看,并未对其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属于情节轻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整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的处理决定合理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都依据规定予以答复,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决定合理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109日,申请人何某某通过寄信方式投诉举报某某茶行涉嫌售卖违法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经查,固原经济开发区某某茶行属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管辖,举报人将举报信寄至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原州区分局于20231018日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转交至经济开发区分局。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1024日进行现场核查后,针对举报内容作出答复并于1026日通过邮政快递(邮政号码:700072448****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1018日收到转送的投诉举报信件,20231026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邮寄至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且答复期限与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何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何某某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31229

附: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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