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4-00046 发文时间 2024-03-01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政复决字〔2024〕第11号
固政复决字〔2024〕第11号

申请人:张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源路

法定代表人李维强系该支队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20241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

申请人称:202311172328分,申请人自行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路与高级中学路段丁字路口时遇到交警部门查车,申请人自己主动配合检查,警察说申请人属于醉驾,然后让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20231127日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驾驶证吊销五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定程序不当;存在超越职权的行为,请求撤销原行政行为。

一、对主要事实认定证据进行审查。1.对申请人使用的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有异议,不认可其检测结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第5.1.2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GA307规定”是指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请被申请人提交酒精测试仪的合格、准确、有效的证明。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则证明其使用检测器具不合格。2.请求提供《血样提取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等规定,交警队是否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检测,出具相应鉴定意见,请求政府依法认定鉴定结果中酒精含量是否真实、准确。3.要求提供执法记录仪,证明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否则不认可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依照《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五)执法人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应当对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其中抽血视频、送检视频尤为重要,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血样提取送检是作出处罚决定最重要的证据,在提取送检过程中容易出现调包、保存不当导致酒精含量提升等情况,从而与实际情况相悖,公安机关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被申请人需提供全程录像证明非辅警执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被申请人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勤“交警”并未表明执法身份、未出示警官证件,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也是完全由一名协警完成。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协警并不具备执法资格,没有盘查、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权。因此辅警执法,属于超越职权,被申请人任由辅警执法,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未告知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要求提供告知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告知听证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听证权利。其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举证证明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实体上的合法及合理性,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恢复申请人驾驶证原准驾车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交警支队现场执法程序规范,血样检验程序符合检验规定。202311172328分许,申请人饮酒后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县高级中学路段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申请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民警随后将申请人带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抽取血样前办案民警向申请人出示血样盛装容器,即抗凝管2管(含无醇类碘伏消毒液),提取量2ml/管,密封方式为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管(抗凝管),医护人员对申请人血样提取完毕后,办案民警将血样样本密封装入血醇物证袋,血醇物证袋上有申请人、医务人员及民警签字为证,20231120日被申请人聘请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申请人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该鉴定所于202311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申请人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上述案件事实由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视频资料、申请人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二、交警支队严格按照处罚程序办理案件,依法告知其听证权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民警着制式警服进行办案,并对现场执法、血样抽取、血样送鉴等执法过程做到了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民警对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明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对自己违法行为没有异议,承诺放弃上述权利。因此,被申请人的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共计37

2、光盘2张。

本机关依职权调取了**县人民检察院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复印件1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311172328分许,申请人饮酒后驾驶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县高级中学路段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申请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118日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20231118008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将申请人带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抽取血样前办案民警向申请人出示血样盛装容器,即抗凝管2管(含无醇类碘伏消毒液),提取量2ml/管,密封方式为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管(抗凝管),医护人员对申请人血样提取完毕后,办案民警将血样样本密封装入血醇物证袋,血醇物证袋上有申请人、医务人员及民警签字。20231120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申请人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该鉴定所于202311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申请人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20231124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告知了拟处罚的结果和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不陈述和申辩。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听证。

2023112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202311172328分,申请人在**-**路与高级中学路段丁字路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决定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于当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20231211日,**县公安局以申请人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18日,**县公安局申请撤回案件。**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虽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但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以下,且不具有无证、发生交通事故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同意**县公安局撤回撤回案件自行处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申请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醉酒后在允许公众通行的场所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处警民警查处,且经酒精含量检测,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现场查处了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核验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传唤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申请人的血液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酒量含量鉴定。同时,在处罚前,作出了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处罚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送达申请人。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被申请人在现场查处、抽血、送检、询问、告知等过程中均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执法,提取血样、告知陈述、听证等办案全程录音录像,办案程序合法,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结果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

申请人张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229

附:本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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