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4-00048 发文时间 2024-03-27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政复决字〔2024〕第3号
固政复决字〔2024〕第3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张易派出所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长征路107

第三人:马某甲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州区分局张易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原公(张易)行罚决字〔2023***号),并重新对第三人马某甲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202392018时许,第三人马某甲给申请人发微信视频说申请人的青池子上的土块掉到他家青草池子里面了,让申请人下去清理。申请人就下去过去了,在申请人蹲下清理土块时,第三人将申请人弄倒在地,然后将申请人的左胳膊拧到背后打申请人,在申请人胳膊疼的受不了的时候,申请人用右手把第三人往开推的时候,第三人将申请人的手指头咬破,造成申请人身上九处受伤,经过左肩袖打入三颗内固定锚定手术治疗后,固原市人民医院鉴定机构鉴定申请人伤情为轻微伤三处。申请人对左肩袖鉴定为轻微伤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去西安交通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时,法医告知等术后三个月再回来鉴定。在返回的路上,民警劝说申请人别再鉴定,说他们会将第三人行政拘留,让申请人拿着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去打官司,赶快要医药费,最后申请人听了民警的劝告放弃了重新鉴定。但是过了几天,被申请人只对第三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处罚决定,申请人存在异议,处罚决定中有两处申请人不认同,第一,申请人从始至终没有还手,但处罚决定书上的写的双方发生打架。第二,处罚决定书上写的两人互有伤情,对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既然有伤情,为什么不去医院,在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申请人已经讲明白了,第三人嘴上的血时咬破申请人手指时血流到了第三人嘴上,这一点在询问时,执法记录仪中可见,但在询问笔录签字时,申请人想看完笔录后签字,但民警催促说让申请人赶紧签字,内容和他说的一样,所以申请人就没有看内容,就把字签了。最后一点,第三人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不但给申请人造成好多伤情和残疾,而且给申请人内心以及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对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只对第三人马某甲行政处罚法款500元,是对施暴者的偏袒,这会更加纵容施暴者。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州区分局张易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原公(张易)行罚决字〔2023***号),并重新作出处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原州区分局张易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原公(张易)行罚决字〔2023***号)复印件1份;4.《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4.固原市人民医院病历单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案情:202392018时许,被申请人接到南湾村村民马某某报称:在原州区张易镇南湾村六组001-1,其手指被人咬伤了。被申请人迅速处警到达南湾村六组马某某家中,经民警现场调查:南湾村村民马某甲与邻居马某某因马某某给青贮池子压土时,将土块儿推到坎子下马某甲家的青贮池子里,马某甲给马某某发微信视频让其清理土块儿,马某某正在青贮池子里清理土块儿时,马某甲与马某某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打架,两人互有伤情。民警处警时现场告知双方到医院挂法医治疗(有接处警视频为证),马某甲因伤情轻微自动放弃检查治疗。    二、答复意见:针对马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阐述的民警劝其别再鉴定的问题。办案民警是2023126日至8日带马某某到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咨询)并返回固原的,民警告知其回家后要充分咨询律师考虑清楚了再联系办案民警,并未向其承诺必须拘留马某甲的事情,最终于20231219日到所并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的,民警并未强迫其签字。至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马某某提出的两点不认同:1.马某某未还手的问题。2.双方互有伤情的表述问题。办案民警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处警现场调查情况、询问调查情况综合进行表述,故无表述不当的问题。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马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经调查,马某某自述马某甲将其弄倒并把其左胳膊拧到后背后,对其殴打。马某甲到案后供述其没有殴打马某某,只是将其右手食指咬伤。现场再无其他证人和监控视频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民警根据伤情认定马某甲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中对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由于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较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张易派出所作出的《原州区分局张易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原公(张易)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马某甲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对马某甲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固原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案件卷宗壹册(89页);2.接处警、询问视频光盘贰张。

第三人复议期间未提出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392018时许,被申请人接到南湾村村民马某某的报警称其手指被人咬伤。被申请人处警进行了现场调查,当日将案件立为治安案件调查处理,并对申请人马某某、第三人马某甲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1117日,被申请人委托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马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3122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原公(张易)行罚决字〔2023***号)。该处罚决定书认定:202392018时许,张易镇南湾村六组村民马某甲与邻居马某某马某某给青贮池子压土时,将土块儿推到坎子下马某甲家的青贮池子里,马某甲马某某发微信视频让其清理土块儿时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打架,两人互有伤情。现场告知双方先到医院挂法医治疗。2023121日张易派出所收到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马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左肩袖损伤为轻微伤,左侧牙床挫伤构成轻微伤,手示指裂伤(1cm)构成轻微伤,鉴定结果为构成轻微伤三处。马某甲因伤情轻微自动放弃检查治疗。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马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甲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对第三人马某甲处罚过轻,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条之规定,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原公(张易)行罚决字〔2023***号)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一是案涉处罚决定书载明:马某甲马某某发微信视频让其清理土块儿时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打架,两人互有伤情,处罚决定书中对马某甲、马某某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具体事实未予以明确,在未明确马某甲殴打他人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张易派出所对马某甲作出罚款百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申请人认定马某甲伤害马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但被申请人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马某甲伤害他人行为构成情节较轻的事实和依据作出说明属于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原州区分局张易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原公(张易)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张易派出所作出的《原州区分局张易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原公(张易)行罚决字〔2023***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马某某、第三人马某甲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31

附: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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