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4-00049 发文时间 2024-03-27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政复决字〔2024〕第7号
固政复决字〔2024〕第7号

申请人:海某。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住所地: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路2号。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西兰银物流)行罚决字〔2024**)。

申请人称: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申请人损毁财物为由,于20241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西兰银物流)行罚决字[2024**),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某某酒店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第三人苏某某雇佣申请人和马某某、海某甲在固原圆德慈善园区的某某酒店进行装修工程,在工程结束后,某某酒店老板拒不向苏某某支付工程款,苏某某也不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20231021日,海某、马某某、海某甲三人又去某某酒店索要劳务费,但某某酒店经理武某声称没有钱,让我们去拆除装修材料,但不要将他们的材料损坏了,后指示某某酒店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将三楼大厅的花瓶挪开,让申请人等人拆除自己装修的材料。因此,申请人等人拆除装修材料,是经过某某酒店经理许可的,是他们自己动手将大厅的花瓶挪开后,让申请人拆除的,且申请人拆除的是自己装修的部分,并没有拆除某某酒店的装修材料。同时,即使申请人动手拆除了装修材料是错误的,那也是因为某某酒店错误在先,拖欠申请人等人的农民工工资,拒不向申请人等人支付劳务费而引起的,并非申请人等人寻衅滋事,无故拆除其装修材料,因此,双方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某某酒店认为申请人损坏了其财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申请人等人进行赔偿来解决,并非治安案件,不得由公安机关向申请人作出治安处罚。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如上所述,申请人和马某某、海某甲给某某酒店装修酒店,在工程结束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某某酒店拒不向申请人等人支付劳务费,并许可申请人拆除装修材料,申请人才拆除了自己装修部分的材料,后经鉴定,该拆除部分的材料价值仅为961元,某某酒店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但公安机关没有对某某酒店拒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的错误行为进行任何追究,却对包括申请人和马某某在内的两人每人拘留五日,其处罚严重失去公平正义,是在纵容、怂恿、保护违法行为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而在打压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    综上,由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开公(西兰银物流)行罚决字[2024**)《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固开公(西兰银物流)行罚决字[2024**)《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西兰银物流)行罚决字〔2024**)复印件1份;4.光盘1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案情:经调查,海某等人已于2023929日向苏某某交工,苏某某组织他人验工后于2023103日向海某支付2000元工程款,其余工程尾款至案发苏某某也未将海某等人的工程款尾款结清,但受害人马某甲(某某酒店实际资产所有人)已于2023830日、1012日先后两次将共计8000元工程款结清,受害人马某甲与海某等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二、2023103日、1021日(案发时间)海某每次均以给苏某某发微信视频声称如不支付工程款便损坏其贴的防火板材为由向苏某某索要其装修工程款。2023103日苏某某向海某微信转账2000元,但在20231021日苏某某未将装修工程款尾款结清时海某等人便驾车前往某某酒店院内,从车厢拿上手钳等工具故意损毁某某酒店三楼贴在墙体上防火板材等物品致案发。虽然案发时某某酒店店员王某某经电话汇报经理武某后未阻挡海某等人损毁陌生花开宾馆三楼墙体上贴的防火板材等物品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并不能否定海某等人主观上存在蓄意故意损毁某某宾馆三楼墙体上贴的防火板材等物品行为的违法犯罪故意,海某等人客观上实施了损毁防火板材等物品的行为,实际造成某某酒店资产所有人马某甲合法财物被损毁,致使涉案防火板材等物品全部或部分丧失其价值及使用价值,而并非申请人海某提出的为索要其劳务费而实施拆除装修材料的情形。武某、王某某均非某某宾馆资产实际所有人,某某宾馆资产实际所有人马某甲并未同意或许可海某等人故意损坏某某宾馆三楼防火板材等物品,故申请人海某提出某某酒店经理的许可并不能阻却海某等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违法性。202415日经价格鉴定,被损毁的防火板材等物品在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61元。综上,海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并非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对海某等人予以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海某与苏某某之间存在劳资纠纷,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非公安机关管辖。20231021日公安机关在接到武某报警后,对某某三楼防火板被损毁一案依法、及时、全面调查取证,办理该案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苏某某、武某等人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执行基准》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海某等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给予海某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望上级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海某的行政处罚,驳回海某所述的撤销固开公(西兰银物流)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案件卷宗壹册(198页);2.光盘1张。

本机关审理查明:固原市原州区某某酒店实际控制人马某甲将酒店的防火板墙面工程承包给李浩亮,李浩亮通过厂家购买了防火板材,后将防火板材的安装的工程承包给苏某某,苏某某雇佣海某、马某某、海某甲安装板材,并承诺工程结束后立即支付劳务费。安装工程完成后,马某甲向李浩亮的合伙人魏建结算了工程款,李浩亮向苏某某结算费用2396元,苏某某向海某、马某某等人结算劳务费2000元,剩余520元未结清。20231021日中午,马某某、海某、海某甲三人通过电话、微信视频向苏某某索要剩余的劳务费,海某称如不结清劳务费,就将其安装的防火板拆除,苏某某称上家(李浩亮)未向其结算,海某等人要拆除就去拆除。当日1240分左右,海某、马某某、海某甲三人携带螺丝刀、手钳、管套等工具到某某酒店,该酒店前台王某某向酒店经理武某汇报此事,武某在电话中称让酒店员工保护好自己,海某等人想拆就让拆去。海某与马某某将该酒店三楼防火板材进行拆除毁坏。经鉴定,海某、马某某毁坏的防火板材等物品价格合计为961元。

20231021日,武某报警称某某酒店墙面板材被两名工人故意毁坏,经济开发区分局物流园派出所将案件立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并询问了相关当事人、调取了相关音频、视频资料,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辨认,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坏物品价值进行了鉴定。20231120日,被申请人将案件延期30日。2024111日,被申请人对海某作出处罚前告知,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力,申请人海某提出申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对海某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2024111日,被申请作出《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西兰银物流)行罚决字〔2024**),该决定书认定海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海某索要劳务费未果,故意毁坏某某酒店的防火板材等价值961元的财物。申请人海某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方式讨要劳务费具有违法性,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海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经过立案、询问、价格鉴定等程序查明案情,作出处罚决定前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西兰银物流)行罚决字〔2024**)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西兰银物流)行罚决字〔2024**)。

申请人海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31


附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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