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4-00051 发文时间 2024-01-11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政复决字〔2024〕第5号
固政复决字〔2024〕第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源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2640400******号),于2024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2640400******号)

本机关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被申请人于2022425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32640400******号),申请人张某某于当日签收。申请人于2024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张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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