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4-00058 | 发文时间 | 2024-06-0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固政复决字〔2024〕第38号 |
申请人:后某某,住甘肃省。
被申请人: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候慧波,该局局长。住所地: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以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障,于2024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附:本复议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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