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6-00002 | 发文时间 | 2025-05-08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申请人:孙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陈秀云,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政府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区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原州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房屋,并承包土地,因银昆高速(原州区段)项目建设,申请人宅基地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占用,因申请人未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书,2024年12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称申请人已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且申请人户不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提起本次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有如下事实:一、该答复列明申请人已签字的两份协议并未全部包含申请人被征收土地;二、申请人被实际征收的宅基地与协议上征收面积有差异;三、申请人有1.76亩土地确权给其他村民,且该补偿已被申领;四、对宁夏某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补偿标准过低。五、申请人10亩9分地基本农田土地实际被永久占用,没有签订占地协议,也没有进行补偿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补偿安置并未得到公平的、合理的补偿安置,存在明显的遗漏、错误情况。故申请人既对补偿安置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应当查明事实予以公平、合理的安置。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依法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履职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邮寄单复印件1份;2、《履职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4、土地现状照片复印件14张;5、说明1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已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经核查,申请人系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其土地家庭承包成员有4*人,承包地确权亩数为*亩。依据宁夏某某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G85银昆高速寨科乡刘沟村地类套合表中显示,征收申请人基本农田**亩,耕地**亩,建设用地(宅基地)**亩,合计**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征收工作的通知》(原政规发〔2021〕4号)规定的标准,基本农田28600元/亩,一般耕地26000元/亩,建设用地(宅基地)26000元/亩,征地补偿共计241196.8元,杂树(132棵),青苗(4.102亩)补偿14422元。以上征收土地及青苗、杂树共计补偿255618.8元。刘某某(申请人孙某某的配偶)于2021年11月15日签字,某某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宁夏黄河商业银行政府路支行向刘某某信用社账户支付255618.8元。
同时,经宁夏某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刘某某住宅及附属物评估,被征收人刘某某(申请人孙某某的配偶)于2020年8月28日对评估结果签字,并于2020年10月14日通过宁夏黄河商业银行政府路支行向刘某某账户支付63442元。以上共计补偿刘某某(申请人孙某某的配偶)补偿款319060.8元,答复人已全面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并不存在申请人未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问题。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5页);2、户籍信息复印件1份;3、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人民政府《关于孙某某要求银昆高速征地补偿合理安置的情况书名》复印件1份(5页);4、《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1份、《征收土地协议》复印件1份;5、分户估价表复印件1份;6、G85银昆高速寨科乡柳沟村地类套合表、宅基地数据统计表复印件1份各1份;7、花名册复印件3份;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名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复印件1份;9、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报后征”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1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复印件1份;12、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复印件1份。
本机关调取了《关于银川至昆明公路(宁夏境)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项目(原州区段)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方案》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刘某某为夫妻关系,户籍所在地为原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队。刘某某为承包方代表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某某乡某某村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994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家庭成员*人(刘某某、申请人孙某某、长子刘某甲、长女刘某乙)。2020年6月28日,因银川至昆明公路(宁夏境)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项目建设需要,被申请人决定征收炭山乡南坪村、新山村阳洼村,寨科乡李岔村、中川村、北塘村、刘沟村(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为银川至昆明公路(宁夏境)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项目(原州区段)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刘某某承包的*亩土地(其中基本农田*亩,一般耕地*亩,建设用地(宅基地)*亩)在上述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
征收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在房屋面积认证单及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字,2020年9月16日,经宁夏某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刘某某住宅及附属物评估,刘某某的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值 *元。2020年11月24日,刘某某与原州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原州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征收刘某某土窑、附着物及其他补偿费(砖炕、土灶台、狗舍、磨台等) *元,奖励资金*元,共计*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征收工作的通知》(原政规发〔2021〕4号)规定的标准,2021年11月15日,某某乡人民政府与刘某某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青苗补偿费共计*元。某某乡人民政府向刘某某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项共*元。
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履职申请书》,认为其宅基地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占用,至今未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申请人补偿安置职责,并给予书面答复。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责成某某乡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某某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9日向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了《关于孙某某要求银昆高速征地补偿合理安置的情况说明》,认为寨科乡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标准通过银行转账向刘某某支付了所有补偿款,房屋补偿款*元、占地补偿款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款*元,共支付*元,故不存在未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4年12月19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了《履职申请答复书》,详细列举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标准、协议的签订、款项的支付等,告知了申请人寨科乡人民政府已经向刘某某(申请人配偶)支付了补偿款*元,故不存在未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认为征收时与其签订的协议并未包含申请人全部被征收土地,其10.9亩基本农田土地实际被永久占用没有进行补偿安置,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按照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银川至昆明公路(宁夏境)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项目(原州区段)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方案》,某某乡人民政府职责为负责前期摸底调查、土地丈量、表册填写及地上附着物登记、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协议、兑付资金等工作。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原州区人民政府作为银川至昆明公路(宁夏境)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项目(原州区段)建设用地征收主体,负有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涉案征收中,某某乡人民政府对房屋进行了评估,与刘某某签订了征收协议,已经足额支付了补偿金。复议中,提供了与某某签订的征地协议、评估报告、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了征收某某土地为8.741亩,已全面履行了征收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后,责成具体负责申请人土地征收相关事宜的某某乡人民政府核实情况,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出《履职申请答复书》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土地及房屋等被征收的情况,符合征收实际情况。
对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中认为其10.9亩基本农田实际被永久占用没有进行补偿安置的理由。其在向原州区人民政府的《履职申请书》中未提出,复议时也未提供被申请人多占用其土地的证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照片显示土地中建有拌合站,且其本人陈述因高速路施工建设,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昆高速公路LM05项目经理部占用其土地建沥青拌合站,后拌合站搬迁后土地未复垦不能进行耕种,也未拿到临时占用的费用。申请人土地系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昆高速公路LM05项目经理部临时占用引起,被申请人对此不存在征收行为,不具有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人认为补偿面积与实际征收的面积有差别、且10.9亩基本农田实际被永久占用没有进行补偿安置等复议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孙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附:本复议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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