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6-00004 发文时间 2025-03-24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孙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陈秀云,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政府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区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书答复书》,于20251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1219日作出的《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书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为参加社会保障对象;3、责令被申请人按照规定为申请人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原州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房屋,并承包土地,因银昆高速(原州区段)项目建设,申请人宅基地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占用,因申请人未获得社保安置,申请人于20241015日向申请人提出《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书答复书》,该答复书称“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耕地面积**亩,不符合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小于0.8亩的参保条件。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及时向申请人讲明了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申请人已知晓并表示满意。”申请人现不服该答复书,提起本次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然至今日,失去土地的申请人仍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书》复印件1份、邮寄单复印件1份;2、《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经核查,申请人土地家庭承包成员有人,承包地确权亩数为**亩。银昆高速(原州区段)项目建设征用申请人基本农田**亩,耕地**亩,建设用地(宅基地)**亩,合计**亩,目前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耕地远远超过0.8亩。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为20121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宁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保后征”实施方案》(固政办发〔201713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为原州区行政区域内,自20151月1日起,经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统一征地并具有原州区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的规定,以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原政发〔201572号),申请人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符合自治区、固原市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履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5页);2、户籍信息复印件1份;3、固原市原州区**乡人民政府《关于孙某某要求银昆高速征地补偿合理安置的情况书名》复印件1份(5页);4、《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1份、《征收土地协议》复印件1份;5、分户估价表复印件1份;6G85银昆高速寨科乡柳沟村地类套合表、宅基地数据统计表复印件1份各1份;7、花名册复印件3份;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复印件1份;9、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报后征”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10、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刘某某为夫妻关系,户籍所在地为原州区某某镇某村。刘某某为承包方代表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原州区某某乡刘某某的**亩土地,家庭成员人(刘某某、申请人孙某某、长子刘某甲、长女刘某已)。因银川至昆明公路原州区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征收了刘某某基本农田**亩,一般耕地**亩,建设用地(宅基地)**亩,共计**亩。征收后申请人家庭人均承包耕地大于0.8亩。

202410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申请书》,认为其宅基地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失去土地后至今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求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为申请人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被申请人于20241022日收到申请,责成固原市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调查核实,20241219日,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根据《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报后征”实施方案》(固政办发〔201713号)规定,保障范围为原州区行政区域内,自201511日起,经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统一征地并具有原州区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申请人不符合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小于0.8亩的参保条件”。申请人不服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465日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为20121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宁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2015714日原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7210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固原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先报后征”实施方案》均明确了一致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家庭承包的土地在被征收后,家庭成员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超过了0.8亩,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参保条件。被申请人在核实了申请人土地征收的情况后,依据政策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了《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241219日作出的《履行社保安置职责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孙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5321

附:本复议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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