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6-13351 | 发文时间 | 2016-12-02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工信局行政职权事项及责任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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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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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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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许可 |
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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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115号) 第二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属于技术改造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4〕116号)第一类 核准类(2014年本)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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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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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九条 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文件中应当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宁政发〔2010〕113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靠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方面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实行分级管理。(一)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写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书,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二)……,应当编写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表,由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节能审查,并将节能分析报告表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三)…….由县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节能审查,并将节能登记表报所属市节能主管部门,各市主管部门年度汇总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分级管理的原则,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节能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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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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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用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年) 第五十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能评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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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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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年)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一百元罚款。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规定情形进行现场搅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搅拌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一)……(四)……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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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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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节能项目不予制止、处罚或在节能评估与审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项目评估和审查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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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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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节能项目不予制止、处罚或在节能评估与审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项目评估和审查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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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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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节能项目不予制止、处罚或在节能评估与审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项目评估和审查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3.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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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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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6、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节能项目不予制止、处罚或在节能评估与审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项目评估和审查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5.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6.、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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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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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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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7、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节能项目不予制止、处罚或在节能评估与审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项目评估和审查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7.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8.、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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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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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阻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9、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0、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节能项目不予制止、处罚或在节能评估与审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项目评估和审查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8、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9.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10.、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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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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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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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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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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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确认 |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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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接受其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 4.送达责任:出具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结论书。交付委托方。
5.复核裁定责任:依据委托方的复核裁定申请,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结论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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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出具虚假审查结论的;违反规定造成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 3.不依法履行复核职责的。
4.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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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奖励 |
节能管理、研发、违法举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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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价格调控成绩显著的奖励名单。 3.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期限,进行表彰奖励,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不予奖励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违规奖励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3、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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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类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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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十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有专门负责用能管理的机构,并报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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