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6-13706 | 发文时间 | 2016-12-02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政府办公室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担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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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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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固定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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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 第三部分 申请和受理,华侨申请来宁定居,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 |
1.受理责任:依法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相关文件加盖意见后,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2 |
行政确认 |
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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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000年修改) 第二条,就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410号)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证明。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修订) 第三条,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由申请人持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有效证件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部门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部门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审核确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价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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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出具虚假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结论的;违反规定造成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严重失实的; 3.不依法履行复核职责的。
4.在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3 |
行政裁决 |
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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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改)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1.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3.裁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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