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2/2019-00147 发文时间 2019-11-20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汇总表(市发改委)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
1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1005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修正)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0701001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招标投标工作职责:(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标专家的遴选、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市、县(市)和行业评标专家库联网运行,监督管理评标专家及评标活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2]204号)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督部门建立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评标专家库纳入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对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确认
3价格认定
行政确认0736001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价格认定机构对价格不明或者存有争议的涉案物品以及行政征收、购买公共服务等活中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认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
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做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全文引用。
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涉税财物、涉纪检监察财物价格认定
4政府定价
其他类10360022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2017年)
第十四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重要公用事业;
(二)重要公益性服务;
(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项目和权限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自治区定价目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范围拟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自治区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第三章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凡是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
按照《政府定价目录》规定,实施政府定价
5对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01006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     发改委【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对本级核准项目中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进行处罚
6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01007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级核准项目中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进行处罚
7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01009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跨县(区)的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进行处罚
8对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提供窃电技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02015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供用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窃电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胁迫、指使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提供窃电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对本行政区域内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提供窃电技术行为的处罚
9对供电企业拒绝或者中断供电、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02016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2011年)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电企业拒绝或者中断供电、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处罚
10对供电企业向依法关闭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企业和非法经营的单位供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202017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供电电费五倍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供电企业不得向依法关闭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企业和非法经营的单位供电。
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电企业向依法关闭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企业和非法经营的单位供电的处罚
11对供电企业损害用户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202019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户供电;(二)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三)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四)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五)为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六)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七)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电企业损害用户权益的处罚
12对危害发电、变电、充(换)电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02020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2年)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发电、变电、充(换)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私接电源,移动、损毁标志物;(二)在通往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三)利用发电厂、变电站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未经发电厂同意,在灰坝(场)上挖砂、取土、种植树木和农作物,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六)擅自移动、损坏充(换)电设施和标志,在充(换)电站出入口设置障碍。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距离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及以下5米、110千伏及以上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以外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用于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的通行;(二)对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负责修筑护坡;(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二)烧窑、烧荒、焚烧秸秆、燃烧烟花爆竹;(三)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四)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五)设置大型广告牌、悬置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六)挖掘、经营鱼塘或者垂钓;(七)实施导致导线对地距离缩小的填埋、铺垫等活动; (八)其他危及电力线路以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缆线路安全的行为:(一)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树木,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二)在河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砂。
对本行政区域内危害发电、变电、充(换)电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13对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02021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绝缘子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悬置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条幅;(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或者牵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七)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牌;(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倒杆、倒塔、停电等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14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202022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15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202023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本行政区域内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6对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危害用电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202018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用电行为:(四)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危害用电安全的。
对本级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产生的谐波超出标准,危害用电安全行为的处罚。
17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

901001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
    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有效期内。
    第四十八条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分工依法受理、处理相关投诉,不得推诿、延误。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五十一条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前款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投诉进行处理
18对价格监测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8360010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0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2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对价格监测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9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

100100700
固原市     发改委固原市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煤炭〔2019〕1号)
第七条第二款 联合试运转试行备案管理。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
第五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加强煤矿联合试运转事中事后监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发改能源(管理)〔2019〕171号)
煤矿项目取得采矿许可证,按照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可及时开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通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联合试运转备案信息,其中:国家核准项目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自治区核准(审批)项目向市级发展改革委报备。
由自治区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