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3-00052 发文时间 2023-07-20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目地方权力编码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0113001000

0113001001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通过

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0113001000

0113001002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通过)第二十五条: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建造申请书;(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条: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二)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辐射安全许可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0113001000

0113001001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与辐射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第一款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款 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四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011300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评影响评价与监测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修正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城镇、工业园区废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三)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示排污单位名称、许可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污染隐患排查,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保守排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污染隐患排查,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诚信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排污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予以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录、污染物核查和考核结果、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11300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与自然生态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件,并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0113011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与自然生态科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9年修订,具体条文也变更,请修改

7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行政许可

011301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与自然生态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0116002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与科技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行政许可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环境与辐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05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 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11

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

处罚

0213001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 682 号修改)

第九条 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 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第五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12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02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13

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49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14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0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 查时弄 虚作 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 查时弄 虚作 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 政主 管部门 监督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612 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15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30000


固原市生态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16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0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 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17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17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信息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18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18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19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19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0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20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21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2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22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3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1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

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 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2号)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4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110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5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68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举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6

违规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31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7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0213032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612 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8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3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29

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3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612 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0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39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40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2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41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3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42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 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4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4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5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4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

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6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45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改)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 为处 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 1万元以上 l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7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4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8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48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612 号)

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 年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

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39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2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0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70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 643 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1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2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2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25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3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2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 非危 险废物 中贮 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 一运 输工具 上载 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4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27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5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28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6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29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7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0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8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焦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07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9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08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0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09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修订)

第四十六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1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12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2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1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 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3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非煤矿山等堆场和进出矿(场)区道路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4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15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5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101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 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 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6

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102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改)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7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10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 3 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8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10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

第三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59

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

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105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

第三十六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 3 倍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60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10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 3 倍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61

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107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 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 营活 动的原始资料的;(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62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600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63

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65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18 年)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64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6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18 年)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65

泄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抛洒、遗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67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抛洒、遗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66

违反危险废物报告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7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号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10 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612 号)

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2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环境保护部第 18 号令)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67

未取得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7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 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68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75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 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69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7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 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7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77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 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71

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78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 13 号)

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72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79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 年环保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73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80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 年环保总局令第 40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7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等情形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81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 5000 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

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75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108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76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82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

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77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8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78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8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79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85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80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8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5000 元的,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81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0213087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保部令第 34 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82

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五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七十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1.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
8.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83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行政强制

0313002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2-2.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1.《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2.《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查封、扣押(暂扣)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


行政强制

031300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0.实施查封、扣押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031300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1.告知责任:发现违法迹象,在采取措施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及时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执行责任: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行政强制

0313005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2.《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2-2.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 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民 事诉 讼 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1.《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 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 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 以依法强制拆除。”

3-2.《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 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行政强制

0313001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

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

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612 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1.催告责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

位代为治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 违法者 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 物或 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

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 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

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跟踪检查


行政检查

0613001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科、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检查责任: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建设项目检查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3002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与科技科、大气环境与辐射科、土壤与自然生态科、环境监察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通过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

阻碍。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建设项目检查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3.《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3003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科、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环保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和年度检查,应当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
3.归档责任: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

2.《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300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与自然生态科、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7年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检查责任: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2.处理责任:在定期评估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可酌情予以通报。
3.归档责任: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2.《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3005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科、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1.检查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建设项目检查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2.《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及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的管理进行督查检查


行政检查

061300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与科技科、大气环境与辐射科、土壤与自然生态科、环境监察支队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1. 检查责任: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及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的管理进行督查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建设项目检查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2.《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0616007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与科技科、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1.检查责任: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督查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建设项目检查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2.《环境监察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


行政确认

071300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与科技科、大气环境与辐射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监督责任:对重点监管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监管;

2.决定责任: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信息公开责任:对超标排污的企业予以公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813001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九条:“举报人所举报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同时向自治区、市、县(区)举报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所列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关奖励。
2.《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十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自查证属实之日起30日内发放奖金。”
3.《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环保部门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领取奖金。”
4.《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接受纪委、监察、审计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故意透漏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3.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4.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5.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97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其他类

1013009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与科技科、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责任:接到当事人要求调解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

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引导、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3.决定责任: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或者调解协议书。

4.送达责任:制作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协议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第九十四条 “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要求调解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调解应当制作笔录,并在三十日内调解完毕。”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 “行政机关调解人员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纠纷双方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引导、帮

助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或者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机关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书或者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纠纷事由;(二)调解事项和事实;(三)调解结果;(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

者盖章;(五)调解机关印章和日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审查责任的;

3.工作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9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类

1013008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备案责任:对各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能力进行备案。

2.上报责任:对核实的需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

3.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

环境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第二款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三款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 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 告环境保护部。 第四款 突发环境事件处 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 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 级别报告信息。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 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 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 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 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 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 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 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 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 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 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 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 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 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 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 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
2.未及时报送审核意见的;
3.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
5.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情况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情况审核


其他类

1013004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与自然生态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 国务院令第 70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接收处理企业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和属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初审报告。
2.审查责任:通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的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
3.报送责任:将审核意见连同处理企业填写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        4.事后监管责任: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 709 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 号)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3.《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 号)

各相关环保部门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处理企业回收和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对处理企业不能提供材料证明的,或者有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理由的,不予认可。对危 险废 物类拆 解产 物(如含铅玻璃、印刷电路

板等)的处理情况,不仅要核对委托处理合同,还要核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返还的转移联单;无接收单位返还转移联单的,不予认可。省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就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开展相关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审查责任的;

3.工作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00

清洁生产审核


其他类

101300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与科技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效果评估验收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申请评估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
3.决定责任:通过评估或验收的企业,出具相关意见。对不通过的企业,提出要求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整改工作,并按程序重新上报。
4.监管责任: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报送环保部,对拒不开展或不通过的,视情况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审核,依法进行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2.【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审查责任的;

3.工作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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