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建设公墓审批 |
| 行政许可 | 010800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面见、询问当事人;采集制证照片、指纹等基本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收费责任:依法收取费用。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 7.泄露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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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 行政许可 | 0108008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2022〕第753号) 第十二条: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面见、询问当事人;采集制证照片、指纹等基本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收费责任:依法收取费用。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 7.泄露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根据固政办发发〔2022〕42号民政局只对街路巷桥进行命名、更名,其他命名、更名转审批局办理 |
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0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2022〕第753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2.《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发行地名工具书、图(册)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出版发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物业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管护地名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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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04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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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05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益 性墓地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第三 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 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由民 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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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10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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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1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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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12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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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13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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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14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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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15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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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16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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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17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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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18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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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19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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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20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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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2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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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22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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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23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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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24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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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25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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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26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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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27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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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28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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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29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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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30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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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40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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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4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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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42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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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43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第二项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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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44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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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45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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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46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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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47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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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48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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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49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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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50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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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5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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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52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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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53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7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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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54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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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55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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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将慈善依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56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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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57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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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60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 第四十七条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建设补贴资金,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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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020806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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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 行政强制 | 030800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告知责任:在采取措施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采取扣押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采取扣押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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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 行政强制 | 0308003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告知责任:在采取措施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采取扣押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采取扣押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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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 行政给付 | 0508015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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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060800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监察。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相应措施;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检疫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检疫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处理规定,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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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的检查 |
| 行政检查 | 0608004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监察。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相应措施;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检疫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检疫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处理规定,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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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0608005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部门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2013年) 第二十九条 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监察。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相应措施;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部门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2013年) 第二十九条 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检疫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检疫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处理规定,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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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0608006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监察。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相应措施;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检疫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检疫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处理规定,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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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0608007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监察。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相应措施;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检疫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检疫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处理规定,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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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0608008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监察。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相应措施;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检疫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检疫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处理规定,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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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收养登记 |
| 行政确认 | 0708002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予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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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慈善组织认定 |
| 行政确认 | 0708005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予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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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 行政确认 | 0708007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予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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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社会救助工作奖励 |
| 行政奖励 | 080800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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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认定不一致争议引发的裁决 |
| 行政裁决 | 0908001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26号)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等)。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26号)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不予受理、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予以受理的; 3.不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裁决决定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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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养老机构备案 |
| 其他类 | 1008005000 |
| 固原市民政局 | 固原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对登记备案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3.备案责任: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修改建议。 4.归档责任:依法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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