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5/2023-00052 发文时间 2023-03-13
发布机构 固原市教育体育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固原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

行政

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工作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8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

行政

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中小学生转学、休学、复学

教育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8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全文引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

行政

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体卫艺科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

行政

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对举办全市性、跨县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体育活动中心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

行政

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体育活动中心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9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6

行政

许可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批准

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批准

体育活动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6月24日修订

八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显性择地重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7

行政

处罚

对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对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规划财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8

行政

处罚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对辖区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教育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9

行政

处罚

撤销教师资格

撤销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教师工作科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30日 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0

行政

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对辖区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教育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1

行政

处罚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对本辖区内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教师工作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2

行政

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教育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8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日教育部令第11号2015年教育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3

行政

处罚

对不符合幼儿园办园规定及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的幼儿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教育科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威胁幼儿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定,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做玩具、教具并供幼儿使用的,处以罚款;

(三)侵占、克扣、挪用幼儿教育经费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场址、园舍和设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侮辱、殴打教师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七)对危险园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

前款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4

行政

处罚

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的处罚

对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体卫艺科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0号令)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5

行政

处罚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不按规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不按规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处罚

体育活动中心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十五条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6

行政

处罚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体育活动中心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65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7

行政

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体育活动中心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65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8

行政

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行为的处罚

体育活动中心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19

行政

处罚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行为的处罚

体育活动中心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0

行政

强制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体卫艺科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2017年3月1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 告知责任: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责任: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物品予以退还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守法诚信档案,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中泄漏单位或个人情况的;

6. 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1

行政给付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

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规划财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8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和相关的贫困证明(建档立卡、残疾、特困、低保等)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2

行政给付

学前一年、学前二年教育家庭困难幼儿资助金给付

对本辖区内学前一年、学前二年家庭困难幼儿给付教育资助金

规划财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建立学前一年教育资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宁财(教)发〔2012〕80号)

学前一年教育资助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慈善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的制度。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先行在固原市、原州区、盐池县等10个市、县(区)开展试点。

资助对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年龄满5周岁)。

资助标准学前一年受助儿童的保教费,按每生每月100元,每年10个月补助。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全区学前教育资助范围的通知》(宁教学〔2015〕224号)

在总结开展学前一年教育资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资助范围扩大到全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二年在园家庭困难儿童。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和相关的贫困证明(建档立卡、残疾、特困、低保等)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3

行政给付

普通高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核定发放

对辖区内普通高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核定发放

规划财务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该省份普通高中学生人数×资助面×资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17〕308号)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和相关的贫困证明(建档立卡、残疾、特困、低保等)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4

行政检查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体卫艺科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1.检查责任: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5

行政检查

对学校卫生的检查

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卫生进行检查

体卫艺科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委令10 卫生部令1号发布)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1.检查责任: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6

行政检查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对辖区内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体卫艺科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2017年3月1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1.检查责任: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7

行政检查

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体卫艺科

【部门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2月20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8

行政检查

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对辖区内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体卫艺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4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427日修正)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1.检查责任: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29

行政检查

辖区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检查

对辖区内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检查

规划财务科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0〕184号)

第八条 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在结合日常工作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78号)

四、(一)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8号)

三、(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宁改发〔2016〕37号)

五、(四)各级教育、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三、(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0

行政确认

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

一类幼儿园的评估与自治区级示范园的申报

教育科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544号)

一、关于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职责及程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示范园的申报和一类幼儿园的评估和复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和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工作。幼儿园在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并拟定申报类别后,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按要求全面审核有关材料,符合初步要求的,成立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

3.决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符合要求的,认定为类幼儿园并颁发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予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1

行政确认

运动员认定

二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体育活动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6月24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查阶段责任:1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固原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在6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并将授予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由运动员自行打印。

5.事后监督责任: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2

行政确认

裁判员认定

二级裁判员称号授予

体育活动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6月24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21号)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授予或不批准授予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送达并在固原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而予以认定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授予决定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批准授予、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3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授予

体育活动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6月24日修订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送达文书并在固原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条件和程序的;

4、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

5、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批准授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4

行政奖励

特级教师评选

对各县区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教师工作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政府特殊津贴。

教龄满三十年以上的男性教师和满二十五年以上的女性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时,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终身从事教育荣誉证书。

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教师进行褒奖的,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的意见。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向依法成立的教师奖励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对各县区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5

行政奖励

对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有突出贡献教师的表彰奖励

对辖区内学校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

教师工作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政府特殊津贴。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6

行政奖励

对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教师工作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政府特殊津贴。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7

行政奖励

对幼儿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对辖区内幼儿教育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教师工作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04月22日颁布;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条例》要求,在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或者从事幼儿园管理及保育、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8

行政奖励

对民办教育突出贡献组织或个人的表彰奖励、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表彰

对本辖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教育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39

行政奖励

对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对辖区内民族团结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教育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2001年9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14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在民族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自愿捐资助学,支持民族教育发展成绩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民族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0

行政奖励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辖区内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体卫艺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4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427日修正)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57号)

十九 各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要全面掌握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情况,及时表彰和奖励在学校军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1

行政奖励

对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评选

体卫艺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六十条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2

行政奖励

对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辖区内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体卫艺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2017年3月1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3

行政奖励

对学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辖区内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予表彰、奖励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给

体卫艺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委令10号 卫生部令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4

行政奖励

对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辖区内学校艺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体卫艺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5

行政奖励

对普通高中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评选

对辖区内普通高中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进行评选

教育科

【规范性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区普通中学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意见》(宁教普发〔1992〕127号)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评选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6

行政裁决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教师申诉的处理

教师工作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1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二十五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等)。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不予受理、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予以受理的;

3.不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裁决决定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7

行政裁决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受理辖区内学校学生的书面申诉后,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教育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等)。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不予受理、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予以受理的;

3.不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裁决决定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8

行政裁决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的处理

对辖区内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的处理

教育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等)。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不予受理、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予以受理的;

3.不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裁决决定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49

其他

中职学生跨省转学或非正常死亡的备案

对辖区县区的中职学生跨省转学或非正常死亡向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教育科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

第十五条第一款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收备责任:受理学校上报的的中职学生跨省转学或非正常死亡的信息,发现明显有误或依据不充分的告知修改后再报。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备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 决定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向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

2.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备案申请未受理的;

3.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备案审查的;

4.在备案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内容。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0

其他

对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年检

实施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年检。

规划财务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

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强化年检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处罚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1.检查责任: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

2..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查的;

3.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内容。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1

其他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选

体卫艺科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29.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校要立足学校需求,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示范引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要根据本纲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本校依法治校的具体办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形成的典型经验与成功做法,完善对不同层次、类型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分类实施指导。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价标准,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2003〕4号)

三、实施步骤

(二)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与管理办法》(教政法厅函〔2004〕28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校中推荐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条件予以审核的;

2.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予单位和个人不公正待遇的;

3.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2

其他

取消考试成绩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违法违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考试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违法违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3

其他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教育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1.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处理责任: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评估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评估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政

职权

职权

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54

其他

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及其他方面情况进行督查

教育督导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第二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1.制定督导方案及流程,并予以公布。

2.处理责任:在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督导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评估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任科室(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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