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30/2024-00141 | 发文时间 | 2023-08-2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2023年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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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规范性文件】《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在政策制定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外国专家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外国 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外国专家局制定。在外 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其中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 许可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 机构。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 第三部分 申请和受理,华侨申请来宁定居,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0101001000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政府(由市审批局承办)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第一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宁政办〔2017〕32号) 一、列入本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我区依法行使项目核准职权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实行核准制的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三条 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0101002000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年) 第九条 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文件中应当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0101003000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款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依法不需要审批、核准的,由法定监督部门认定。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 | 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0102010000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审批局 | 【国务院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153号)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六条第一款 依据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机关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设区的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教育体育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发布,2018年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公布,2019年修正)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教育体育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发布,2021年4月修正)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 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公布,2021年4月修正) 第十六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修订)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0103009000 | 市教育体育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0131002000 | 0131002001 | 市教育体育局 | 市审批局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订)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教育体育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22年6月修订)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9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4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教育体育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22年6月修订) 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70项: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5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7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8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市政府(由市审批局承办)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9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2022年3月修订)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 -5-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0109007000 | 市司法局 | 市审批局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10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0110003000 | 市财政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的通知》(宁财(会)发〔2016〕214号 ) 自2016年5月1日起,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各市、县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2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第 6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2 号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3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修订)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4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修正) 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5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6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修正)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8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19年4月修正)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29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修正)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0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行政许可 | 0114040000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审批局会同文物局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1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0114041000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审批局会同文物局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2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0114042000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审批局会同文物局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3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019年4月修正)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二、(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11401600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019年4月修正)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建(法)发〔2015〕20号) (三)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1、取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审批,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5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11402000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修正)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114024000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7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修正)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二)整合24项为8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8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14027000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城)发〔2013〕33号) 第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或专项)规划要求;(九)依法参加养老、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39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114028000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修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二)整合24项为8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1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14044000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11年修订) 第十六条 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热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2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二)整合24项为8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3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3月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4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5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0114036000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6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0114038000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7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0114039000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8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0114043000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49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0114045000 | 市城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1 | 涉路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修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2 |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0115003000 | 0115003001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1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3 |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 | 行政许可 | 0115008000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4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 | 行政许可 | 0115009000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116010000 | 市水务局 | 市审批局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6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116001000 | 市水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7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修正)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修正)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3月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由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汇交。 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由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水文机构汇交。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8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59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116012000 | 市水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116008000 | 市水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2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市政府(由市审批局承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3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市审批局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 第161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4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22年3月修订)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5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修订)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 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7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8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政府(由市审批局承办)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法规】《宁夏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69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17002011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政府(由市审批局承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0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117002012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二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治区对黄河宁夏段及入河沟、渠口等附属水域、天然湖泊、水库塘堰等公用水域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二款在前款规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1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0116014000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2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投资促进局 | 市审批局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附件2第2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3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2020年11月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款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修订) 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 3 第 20 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4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20年11月修订)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四条 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委托五市新闻出版局代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政审批的通知》(宁新出发〔2010〕49号) 一、委托代理事项。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 10 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管理权属于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现委托各市新闻出版局代理,即自 2009 年 2 月起,交由各市按属地直接受理、办理和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120002002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修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 1 第 38 项:诊所设置审批;取消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6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3月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 号修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7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8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20005004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注册……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79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120005003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审批局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0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20005006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修订)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一、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2.护士执业资格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1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部门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5 号) 第二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2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132001002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修订)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4 号)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4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32003000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经营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0132002000 | 0132002001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鼓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条 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经营食品小摊点应当凭经营者个人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为备案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6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经营许可 | 食品小经营店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0132002000 | 0132002002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鼓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条 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经营食品小摊点应当凭经营者个人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为备案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7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行政许可 | 127005004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 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127007000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89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 号)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部门规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0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127004002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行政许可 | 127004001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2 | 企业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修订)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 年 7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46 号公布,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3 | 企业核准登记 | 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0126001000 | 0126001002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二款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4 | 企业核准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0126001000 | 0126001003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二款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5 | 企业核准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0126001000 | 0126001005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6 | 企业核准登记 |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0126001000 | 0126001006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三款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7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10月1日公布)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8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 年 7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46 号公布,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99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3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修订)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3号) (十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零售连锁总部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0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3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修订)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3号) (十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1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132006013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4)。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2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 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3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 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4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部门规章】《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 2 第 71 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5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部门规章】《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32016000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7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国防动员办 (市人防办)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 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三部分第(九)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8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国防动员办 (市人防办)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09 |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审批 |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审批 | 行政许可 | 0137001000 | 0137001001 | 市国防动员办 (市人防办)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其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第118项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二、调整的审批事项 (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是否审批和审批权限由省级人防办确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0 |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审批 | 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0137001000 | 0137001002 | 市国防动员办 (市人防办)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其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1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0137003000 | 市国防动员办 (市人防办) | 市审批局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五条 计划、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批准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部分进行审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2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 | 行政许可 | 0137004000 | 市国防动员办 (市人防办) | 市审批局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二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同级“结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 收取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3 | 人防工程拆除、补建或补偿审批 | 行政许可 | 0137005000 | 市国防动员办 (市人防办) | 市审批局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补偿。 拆除六级以上(含六级)人民防空工程,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期限,自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内。 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4 | 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查 | 行政许可 | 0137006000 | 市国防动员办 (市人防办) | 市审批局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5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0137007000 | 市国防动员办 (市人防办) | 市审批局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6 | 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修正)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储备粮储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储备粮的储存业务。自治区储备粮原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县级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县级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农户储存自有粮食的除外。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承储企业申请储存储备粮的,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和县(市)粮食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选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7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气象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10月修订) 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 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 65 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处理决定:下放到设区的市、县级气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8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0711007000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审批局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宁人社〔2002〕120号)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区直继续教育基地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公布;各市继续教育基地由本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公布;大型企业可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报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批建立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审批机关颁发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基地在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19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其他类 | 0726001000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审批局 | 【法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0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 其他类 | 1003015000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你那4月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1 |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 | 其他类 | 1026001000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修订)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2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 其他类 | 1026002000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修订)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3 |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 其他类 | 1026003000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4 | 企业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 其他类 | 1026005000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审批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5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类 | 1032026000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审批局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8号)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6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其他类 | 1032027000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修订)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7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其他类 | 1032028000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修订)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第七十条第一款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的,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并将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8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其他类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批局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
129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审批局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20年11月修正)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文件);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2-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第二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受理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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