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23/2025-00001 发文时间 2024-12-30
发布机构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固原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无子项名称时无需填写)权利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
1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法制员负责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初次从事案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第五十条“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3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4号)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修订)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5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6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7公司(企业集团)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8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1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9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1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1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1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2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1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3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1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4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1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5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2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16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买卖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2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7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2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8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2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9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2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0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2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1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2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22责令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2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23公司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2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同上同上
同上
24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2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二款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5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3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26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3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3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28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3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29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3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0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3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3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3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32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不按规定使用企业名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3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3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4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上同上
同上
34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有关企业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4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5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4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36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使用企业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4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7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4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8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4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39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4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0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4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1骗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伪造、涂改、出租、出街、转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4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2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4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3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5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4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5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5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5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同上同上
同上
46经营者贿赂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5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7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5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48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6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6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0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6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1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6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2拒绝、阻碍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6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3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6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或者使用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不得购买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三)对抵制其限制公平竞争行为的消费者拒绝、中断、拖延、削减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四)其他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4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6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置关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四十六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5经营者采用价格欺骗或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6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年修订)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形式进行价格欺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谎称降价;(二)使用引人误解的模糊语言、文字或者其他形式表示价格;(三)对同一商品使用两套价格,低价报价,高价结算;(四)在标明的商品价格之外增加收费;(五)利用计量器具使商品的结算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而影响商品的明示价格;(六)其他形式的价格欺骗。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6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6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九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上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7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6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六条 投标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互相串通,共同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互相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对标价之外的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十七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串通投标,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开启标书或者将招标底价泄露给投标者;(二)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或者提示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额外补偿;(四)在招标过程中其他营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8经营者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7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从事交易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9经营者之间实施以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利益为目的联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7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实施以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利益为目的下列联合行为:(一)划定商品市场;(二)拒绝销售或者收购;(三)限定价格或者约定其他不合理的销售条件;(四)串通联合抬价或者压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6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7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61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7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同上同上
同上
62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7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63直销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7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64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7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65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7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同上同上
同上
66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7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67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7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68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不予换货退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8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同上同上
同上
69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8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70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8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同上同上
同上
71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8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72直销员未按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8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73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8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同上


同上
同上
74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8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75在查处传销案件中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8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76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8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77非法生产、销售军服和军服专用材料及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8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同上同上
同上
78军服承制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9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同上同上
同上
79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9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同上同上
同上
80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9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81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9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82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服务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9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十条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83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9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六条 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七条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第十八条 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同上同上
同上
84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9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85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服务经营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未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9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七条第二款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八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第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第十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查处。
同上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同上
同上
86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电子链接标识或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09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87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合同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0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令第77号)
     第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88网络商品经营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89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90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同上同上
同上
91违反规定发布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情形内容的广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同上同上
同上
92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酒类、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子、种苗、养殖广告和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中小幼校园内发布广告、诱使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家长购买商品、服务或提供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商品服务、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第二款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同上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3广告内容、引证、涉及专利未按规定表示或标明,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明知或应知违法仍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或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9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9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0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96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0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同上同上
同上
97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发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1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98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1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99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场所或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活动不予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1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同上同上
同上
100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1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01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1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卫生许可证;(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02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1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03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1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修订)
第四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04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违反管理规定其他条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1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修订)
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
(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三条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05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的或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及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1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令87号)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同上同上
同上
106互联网发布未经审查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1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令87号)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同上同上
同上
107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2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令87号)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08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2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令87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第十二条第二款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09互联网广告欺骗诱使用户点击、或未经允许附加广告链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2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令87号)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10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3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同上同上
同上
11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3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12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免除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或采取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3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13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4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第二款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一)虚假宣传(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同上同上
同上
1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4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15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4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16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4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17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4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上同上
同上
118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4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同上同上
同上
119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4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2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4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同上
12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4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22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4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同上同上
同上
123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5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同上
同上
12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5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9号令修订)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上同上
同上
125使用商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5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同上同上
同上
126市场开办经营者违反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5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经营者经营管理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在核准经营范围内,开展市场招商活动;
(二)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负责市场保洁和经营设施、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等工作,根据市场经营规模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
(五)不得为非法交易提供场地、仓储、运输等设施和条件;对场内经营者违法销售商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对市场进行委托经营管理的,委托方对受委托方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先行赔偿制度。
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应当由市场开办经营者从场内经营者交纳的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中先行垫付。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经营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每月定期在市场内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场开办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超出核准经营范围开展市场招商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拒绝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为非法交易提供场地、仓储和运输等便利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全部运输、仓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设置或者设置不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消费纠纷先行赔偿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或者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27场内经营者违反规定销售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5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购货销货台账;(二)对应当检验检疫的商品,按照产品批次向供货商索取检验报告;(三)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等名义进行经营的,持有授权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四)对应当检测的商品,持有检测合格证明;(五)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持有相关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28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5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29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5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30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5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31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生产经营煤矿或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5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国务院令第 638号修改)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同上同上
同上
132电影制片单位被吊销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5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33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6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国务院令第63号)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停止出售;(三)没收或者销毁;(四)没收非法收入;(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撤销出版社登记;(八)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34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616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35未经注册登记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6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136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6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37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6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138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6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同上同上
同上
139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6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140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7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645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41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7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42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7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43违规经营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7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44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7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45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7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46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7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147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7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48单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7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49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或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7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九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50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非法经营文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8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九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同上同上
同上
15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违法从事金银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8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 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按照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第十三条 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同上同上
同上
152未经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8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698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53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违规买卖纪念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8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69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同上同上
同上
15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8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55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8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令修订)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56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8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57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或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8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上同上
同上
158违法销售种畜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8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59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8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60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9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61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9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62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9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63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9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11号)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64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9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65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9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66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9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67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9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676号令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和10倍以下的罚款;若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68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19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69违规经营快递业务、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0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70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71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和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72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同上同上
同上
173拍卖企业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令91号修订)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二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74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同上同上
同上
175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176买卖岩画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0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画保护条例》(2017年修改)
第十九条  禁止对岩画实施下列行为:(二) 买卖岩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177在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0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款 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大厅等位置设置明显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78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影视、录音、录像、图书、报刊、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文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1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内容、情节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阅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视、录音、录像、图书、报刊、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文化产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依照职权没收违法文化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79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1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同上同上
同上
180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2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8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8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8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8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8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二十九条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186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8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8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0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189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0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9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1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91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1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92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1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9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1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194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1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95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1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同上同上
同上
196检验机构违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701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97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1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198检验机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1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199检验机构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1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200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2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201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2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202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2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203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2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204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2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20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2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206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2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207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2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20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2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209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2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210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3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21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3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212企业用欺骗、贿赂等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3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213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3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21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3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同上同上
同上
215【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行政处罚22703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二)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做必要技术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证书吊销处罚由发证部门负责, 其他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216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3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证书吊销处罚由发证部门负责, 其他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217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和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4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同上同上
同上
218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4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
(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同上同上
同上
219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4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一条  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
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同上同上
同上
220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4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二十一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第二十二条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生产者向销售者和消费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和完整,通知的途径或方式应当适当、便于公众查询第三十八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同上同上
同上
221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未按照规定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4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召回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同上同上
同上
222生产者在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并保存责令召回记录,未按规定递交总结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4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
第三十二条 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
第四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同上同上
同上
223生产者未按照召回报告或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及时实施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4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一条 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同上同上
同上
224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或者伪造、涂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产品属于次品、处理品、等外品而未在显著部位标明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4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谁先发现谁查处的原则依法办理。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产品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他执法部门不得再行扣押或者封存。
第三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或者伪造、涂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属于次品、处理品、等外品而未在显著部位标明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25销售者不履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4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谁先发现谁查处的原则依法办理。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产品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他执法部门不得再行扣押或者封存。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履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该产品销售价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26生产者、销售者不如实提供产品数量、价格情况,致使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4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生产者、销售者不如实提供产品数量、价格情况,致使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27违法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评比、排序或者举办带有推荐性的信息发布活动的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5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法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评比、排序或者举办带有推荐性的信息发布活动的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同上同上
同上
22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5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同上同上
同上
229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5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同上同上
同上
230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5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同上同上
同上
231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5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第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同上同上
同上
232认证机构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5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正)第十五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同上同上
同上
233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以及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5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234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5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同上同上
同上
235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5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同上同上
同上
236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5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同上同上
同上
237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6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同上同上
同上
238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6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239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6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240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6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4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6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同上同上
同上
242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6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同上同上
同上
243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6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正)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244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6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四十条第二款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同上同上
同上
245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6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同上同上
同上
246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6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
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247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7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48违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7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49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7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50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7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同上同上
同上
251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7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52生产、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7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对违法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253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7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7年)
第三十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同上同上
同上
254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7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55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7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56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7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同上同上
同上
257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8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58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8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六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
(二)药品、医疗器械、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三)化妆品、日用化学品;
(四)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59销售者经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8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商品。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经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60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8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61企业无标准依据生产产品或不按照所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8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无标准依据生产产品或不按照所登记、备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中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对违法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62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8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63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8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264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8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同上同上
同上
265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8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同上同上
同上
266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8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同上同上
同上
267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9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同上同上
同上
268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9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同上同上
同上
269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同上同上
同上
270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271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272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同上同上
同上
273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同上同上
同上
274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九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275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9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同上同上
同上
276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09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同上同上
同上
277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0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同上同上
同上
278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同上同上
同上
279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280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同上同上
同上
281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82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83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84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0000 元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85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0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 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86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0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二) 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四)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 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六)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87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登记造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1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88加油站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1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89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1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90未按规定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1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五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91未按规定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1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92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1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93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或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1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十六条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94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1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95生产、销售计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1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296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1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97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2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98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2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
(三)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299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2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上同上
同上
300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2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二十条第一款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01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2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二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0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2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上同上
同上
30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2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04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2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305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2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0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2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307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3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30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3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0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3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10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3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同上同上
同上
31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3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12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3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1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3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1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等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22713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15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3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93号)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1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3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93号)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1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4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同上同上
同上
31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4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上同上
同上
319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4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20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4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同上同上
同上
32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4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22部分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4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23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4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4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4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2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4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27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5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部门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28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5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同上同上
同上
329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5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同上同上
同上
330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5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31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5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32制造单位未按照规定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5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33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5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34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5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十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35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5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36使用不符合规定旧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5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37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6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38未按照规定拆卸起重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6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39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6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40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6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41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6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42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6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43企业在生产的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6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44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6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345企业未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7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346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7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47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7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上同上
同上
348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7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49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7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50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7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51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7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同上同上
同上
352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7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同上同上
同上
353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7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同上同上
同上
354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7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同上同上
同上
355家用汽车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违反国家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8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同上同上
同上
356违反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中销售者应当承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8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同上同上
同上
357违反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中修理者应当承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8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同上同上
同上
358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8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59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8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60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8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对象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同上同上
同上
361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8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正)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其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62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8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上同上
同上
363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8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64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8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365棉花经营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9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第七条第三款 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66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9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八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第二十五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同上同上
同上
367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9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九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第二十六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68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9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
第十条第二款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第十条第三款 棉花经营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第二十七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69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9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70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9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一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71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9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372茧丝经营者不按规定收购蚕茧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0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
(四)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
(五)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
(七)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73茧丝经营者不按规定加工茧丝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十四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桑蚕干茧加工,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
(二)从事生丝生产,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
(六)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
(七)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
(八)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74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的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十七条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每批茧丝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
(三)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五)经公证检验的茧丝,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应当附有公证检验标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75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十八条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
(二)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同上同上
同上
376茧丝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六)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
第十九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77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二十条严禁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依照上款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378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79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四条  禁止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依照上款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380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0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十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
(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三)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
(四)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
(五)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第二十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81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中违反规定或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0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十五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
(四)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
(五)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
第二十一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82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1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六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以下统称原毛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包装要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
(二)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一致;
(三)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须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
(四)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除应当保证所销售毛绒纤维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保证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要求。
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83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1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十七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
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84毛绒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1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85毛绒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1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86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1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第四条 禁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九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387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1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第十五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
(四)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
第二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88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1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第十六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二)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
(四)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
(五)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
第二十一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89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1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十六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五)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七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二)麻类纤维包装、标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三)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四)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应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二十二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90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1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二十三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91麻类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1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第二十四条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 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392在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2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第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第三十条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93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2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第八条 禁止将下列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
(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
(三)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
(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九条 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
(一)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
(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
(三)二、三类棉短绒;
(四)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五)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六)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十条 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用于生产纺织面料;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394纤维制品生产者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2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第十一条 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
(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95纤维制品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2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第十四条 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条 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396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22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第十九条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397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398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同上同上
同上
399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6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400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0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同上同上
同上
40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40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0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40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0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同上同上
同上
40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1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406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1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同上同上
同上
407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1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08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1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409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1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10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1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11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1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12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1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13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1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14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1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415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及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9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416食品生产者生产产品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9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417销售者不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1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18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的举办企业不履行审查和管理义务,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22621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19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等产品不采取处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2719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20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21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23号修订)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22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23号修订)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23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23号修订)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424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2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425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23号修订)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26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并逾期不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23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27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二十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28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29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3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3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3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申请人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43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与说明书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第三十一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第三十二条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第三十四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同上同上
同上
43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六条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43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同上同上
同上
436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37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38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同上同上
同上
439销售者租赁仓库选择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不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同上同上
同上
440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同上同上
同上
44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同上同上
同上
44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1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4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4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有关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4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4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4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4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同上同上
同上
449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同上同上
同上
450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5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或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5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53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1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5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受抽样检验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1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55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或拖延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56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57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58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459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60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6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6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同上同上
同上
46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6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465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66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四条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467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68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同上同上
同上
469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70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八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71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7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473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摊点未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点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74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未遵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二)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的食品;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杀虫剂、灭鼠剂等污染食品;
 (七)符合食品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同上同上
同上
475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五)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三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同上同上
同上
476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
(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三)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票据的;
    (五)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或者备案卡、工商营业执照、健康证明等证件的;
(六)未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标识的。
同上同上
同上
477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78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隐匿、伪造、毁灭食品安全事故证据的。
同上同上
同上
479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以外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二年内不得申请登记卡或者备案卡,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同上同上
同上
480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2040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国务院令569号修订)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481对伪造、贩卖专利标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20400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贩卖专利标记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上同上
同上
482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236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585号修订)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同上同上
同上
483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360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585号修订)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的罚款。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同上
同上
484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360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585号)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同上同上
同上
485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2360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486对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2360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585号)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同上同上
同上
487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或超出批准经营范围药品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备注:原《药品管理法》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条序调整为第七十二条)【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8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同上同上
同上
488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四条)
同上同上
同上
489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四条)
同上同上
同上
49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491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八条)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8号)
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492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九条)
同上同上
同上
49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0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494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0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且在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在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申请。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
【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495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1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八十三条)
同上同上
同上
496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不准确、未核对处方、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药品、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7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八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497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7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备注:原《药品管理法》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八十五条)同上同上
同上
498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1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499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1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00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1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01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1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三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02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1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九条)同上同上
同上
503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7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二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04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1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四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05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1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八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06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医疗机构不按照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1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四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07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2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二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08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2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同上同上
同上
509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2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10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未按规定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2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11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精药品,或者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2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同上同上
同上
512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2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1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7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同上同上
同上
514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2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15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8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16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2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同上同上
同上
517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2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同上同上
同上
518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2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19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3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20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3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同上同上
同上
521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3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22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3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同上同上
同上
52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按规定建立培训档案;销售药品时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未按规定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未按规定留存资料和销售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8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一款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2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药品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8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同上同上
同上
52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或储存药品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3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二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26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8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2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8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2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3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八十一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29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8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30对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并仍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8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31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3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八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3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8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同上同上
同上
53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3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同上同上
同上
534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3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二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35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4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三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3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4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卫生部令第72号)
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3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4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卫生部令第72号)
第四十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38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4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卫生部令第72号)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3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4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卫生部令第72号)
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40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4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第69、70、71项,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批发、零售企业批准管理实施机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上同上
同上
541药品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4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42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4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原《药品管理法》已于2015年修订,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条序已调整为第七十四条)
同上同上
同上
543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4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544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8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第六十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545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5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第六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同上同上
同上
546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5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6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47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5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48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5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生产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同上同上
同上
549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6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50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并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6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551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8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52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6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四十四条 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53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9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卫生部令第81号)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同上同上
同上
554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9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卫生部令第81号)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55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9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8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同上同上
同上
556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6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8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5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6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8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58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7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59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7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五十六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60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9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六十四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61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7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6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按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7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部门规章】《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第六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部门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二)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6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7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
  (二)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
  (三)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四)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6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7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已取得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的,予以注销。
【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修正)
第八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同上同上
同上
565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7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66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7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同上同上
同上
567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8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568医疗器械产品出厂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9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
(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
(五)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
(六)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6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派出销售人员未按要求提供授权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9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7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9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37号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71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9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同上同上
同上
572无菌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生产;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8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一)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
  (二)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三)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
  (四)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五)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六)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73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8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第三十八条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74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8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九条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75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85E+12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第四十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
  (二)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
  (三)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四)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同上同上
同上
576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及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仅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行政处罚23208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77食品生产者生产产品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仅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行政处罚23208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78食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并如实记录产品进货台账;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处罚(仅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行政处罚23208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同上同上
同上
579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仅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行政处罚23208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七条第四款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同上
同上
580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仅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行政处罚23209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8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处罚(仅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行政处罚23209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同上同上
同上
582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9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83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9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584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9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85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9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86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9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87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经营单位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09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整:
(一)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同上同上
同上
588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9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89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9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90化妆品标识未清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未按规定增加使用说明或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0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591未按规定标注化妆品净含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92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93未标注化妆品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94未依法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0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595化妆品标识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内容,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同上同上
同上
596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的;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的;化妆品有说明书的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97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使用规范中文的;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标识强制标注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98化妆品标识采用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599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0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确定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并实施召回,同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
实施一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实施二级、三级召回的,医疗器械召回公告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
(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书面要求其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修改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注册证失效后5年,第一类医疗器械召回的处理记录应当保存5年。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认为召回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应当书面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产品缺陷或者控制产品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召回。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作详细记录或者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同上同上
同上
60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0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
  (二)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同上同上
同上
60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未及时暂停销售或者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1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同上同上
同上
60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1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603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1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同上同上
同上
60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1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605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1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同上同上
同上
606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1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同上同上
同上
607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1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
同上同上
同上
608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或者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1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同上同上
同上
609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1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四十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同上同上
同上
610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1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
(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六)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七)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
  (八)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
同上同上
同上
61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1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61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2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61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2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614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条件设置药库、药房、药柜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23222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设置药库、药房、药柜的;
(二)未按照药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运输药品的;
(三)未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做好验收记录的;
(四)未定期检查储存药品或者未登记造册不合格药品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出库药品进行质量复核的。
同上同上
同上
615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行政强制326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同上同上
同上
616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326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四)  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同上同上
同上
617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327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同上同上
同上
618查封或者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
行政强制327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四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同上同上
同上
619查封或者扣押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行政强制3270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同上同上
同上
620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行政强制3270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同上
同上
621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行政强制3270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同上同上
同上
62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3270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同上同上
同上
62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场所。
行政强制33200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同上同上
同上
624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强制336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同上同上
同上
625查封、扣押垄断行为相关证据
行政强制336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部门规章】《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同上同上
同上
626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304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同上同上
同上
62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行政强制332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同上同上
同上
628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及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332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同上同上
同上
629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场所,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强制3320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同上同上
同上
630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3320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条第二款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631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3320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同上同上
同上
632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政强制3320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同上同上
同上
633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
行政强制3320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8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同上同上
同上
634扣押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行政强制33200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同上同上
同上
63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627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八条 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采用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自治区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计划实行。
【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1.抽样检验责任: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依法实施抽样检验。
2.复检责任: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依法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3.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按规定信息公开。
5.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令133号)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令133号)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令133号)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令133号)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6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627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7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6270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2号令)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1.检查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规定信息公开。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2.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8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纤维制品,化纤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6270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八条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第八条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规范性文件】《关于强化化纤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技监局监函〔1994〕153号)
第一条 “专业纤检机构应加强化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对化纤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专业纤检机构是依法设置的纤维质量检验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质量监督执法职能”。
1.检查责任:依法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絮用纤维等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2.复检责任: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3.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按规定信息公开。
5.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本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监督检查中实施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2-3.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用麻企业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复检样品应在留样中抽取。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2-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茧丝经营者、使用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茧丝质量公证检验或者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以下统称原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验。
茧丝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在标准规定的复验项目范围内提出复验申请。
 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受理的复验申请,应当对原验的留样进行检验。复验结论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9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环节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6320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1.检查责任:根据法定职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录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执法检查权实施执法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0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632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责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规定信息公开。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1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632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责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规定信息公开。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2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6320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职责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规定信息公开。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3动产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72600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部门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公示的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核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股权出质登记核准通知书,并依法公开股权出质登记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部门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
4.对符合股权出质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5.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股权出质登记决定;
6.未严格审查股权出质登记条件,对出质财产造成损失或产生股权纠纷的;
7.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8.在股权出质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44对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827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举报。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举报信息进行审核,提出举报奖励人员名单,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3.奖励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奖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进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财行〔2001〕175号)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2.《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财行〔2001〕175号)第十条“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3.《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财行〔2001〕175号)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
5-1《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财行〔2001〕175号)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
5-2《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财行〔2001〕175号)第十三条“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举报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举报,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5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827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2.审查责任: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并对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奖励责任:根据条件分别给予举报人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4.事后监管责任:物质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条“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物质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举报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举报,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6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832001001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食药监发〔2018〕1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者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调查、奖励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负责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案值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重大案件或跨两个以上县域的举报案件,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食药监发〔2018〕1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者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调查、奖励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负责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案值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重大案件或跨两个以上县域的举报案件,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奖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   
2.审查责任: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并对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
3.奖励责任: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十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2-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2-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第十二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647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行政裁决927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1.受理责任:依法接受申请后,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2.指定检定责任:依法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3.审核责任:依法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4.调解责任: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1、《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7】量局法字第373号) 第八条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接受申请后7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2-1.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7】量局法字第373号)第九条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2-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7】量局法字第373号)第十一条“ 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质检总局【87】量局法字第373号) 第十二条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4、第十五条“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计量仲裁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
3.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8对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904001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作出是否处理决定。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调解责任:专利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4.裁决责任:专利管理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5.送达责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4.《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对前款第四项所述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资料、账册等有关文件;(三)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设施;(四)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五)根据收集证据的需要进行抽样取证;(六)根据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提拒绝或者阻碍,不得伪造转移、毁灭证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和才觉得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调解和裁决的;
3.因调解和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专利调解和裁决;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专利调节和裁决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9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
其他类102601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三、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市场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地要不断深化市场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和评定细则,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针对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不同属性市场的共性和个性特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各自监管重点、标准和要求,促进市场监管到位。
(六)继续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各地要以推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为重点,以树立诚信理念,建立诚信机制,创建诚信经营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进一步细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相关制度,优化诚信市场评价考核办法及流程,形成更符合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诚信市场公示制度,提升诚信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3〕99号)
第四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星级信用市场的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商务、卫生、地税、国税、质监、食品药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和监管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星级信用市场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提出星级信用市场等级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认定决定,向社会公示并颁发牌匾及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星级信用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回访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示、责令限期整改、降低或者撤销星级信用市场称号。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根据市场信用情况,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3个等级。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的认定工作每2年进行1次。
第九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申请认定星级信用市场的,应当向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四)申请报告(市场概况、信用状况及创建星级信用市场的措施等信息);(五)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纠纷调解处理的情况;(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签署意见后报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市场经营管理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设区的市、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成立考核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标准》对申报的星级信用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和场内经营者意见,对星级信用市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设立星级信用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星级信用市场的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商务、卫生、地税、质监、食品药监、消防、国税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考核组,负责协调和组织星级信用市场的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拟认定的星级信用市场,通过报纸、宁夏红盾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期限为7天。
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对拟认定的星级信用市场提出异议的,评审委员会要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公告并将理由反馈给异议人。
第十五 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星级信用市场申请材料、考核组提出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其他有关方面意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星级信用市场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市场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认定其星级信用市场的等级。
第十七条 认定为星级信用市场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相应证明,并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未被认定为星级信用市场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星级信用市场的有效期为2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星级信用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回访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示、责令限期整改、降低或者撤销星级信用市场称号。
第二十二条 星级信用市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降低或者撤销星级信用市场称号:(一)市场设施陈旧损坏,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经营管理者管理不到位,场内经营者满意率低于80%的,降低一个星级;场内经营者满意率低于60%的,撤销星级信用市场称号;(二)未认真落实先行赔付制度,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纠纷解决率低于95%的,降低一个星级;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纠纷解决率低于85%的,撤销星级信用市场称号;(三)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过程中,经考核检查,星级信用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的;(四)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五)市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六)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类别降低为B类或C类的;(七)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情况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星级信用市场认条件的申请市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星级信用市场认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
4.工作人员在星级信用市场认活动开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未履行事后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星级信用市场认定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50消费者投诉的调解
其他类102601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1.受理责任:对消费者投诉调节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事项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裁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调解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五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投诉调解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1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争议的调解
其他类102601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条第一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作出是否处理决定。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调解责任:专利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4.裁决责任:专利管理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5.送达责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4.《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对前款第四项所述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资料、账册等有关文件;(三)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设施;(四)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五)根据收集证据的需要进行抽样取证;(六)根据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提拒绝或者阻碍,不得伪造转移、毁灭证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和才觉得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调解和裁决的;
3.因调解和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专利调解和裁决;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专利调节和裁决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2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其他类102700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令第51号)
第二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1.受理责任:对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2.处理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移送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申诉档案管理制度和申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并将影响重大的申诉及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2-1.《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六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2.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3.《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申诉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保管期,可以根据申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由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第二十五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并将影响重大的申诉及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公示申请所需材料的,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其他类102700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1.受理上报责任:受理事故报告后,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
2.事故调查责任:对较大特种设备事故,会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处理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事故调查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令第115号)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2-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令第115号)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令第115号)第二十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令第115号)第三十四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令第115号)第三十五条“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令第115号)第四十条“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在办理事故调查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调查造成困难的;
5. 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办理事故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4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开展公证检验
其他类1027009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
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桑蚕干茧销售逐步实行质量公证检验;其他有必要进行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含国家储备的茧丝),由国家确定实施公证检验的茧丝品种、类别和实施公证检验的环节。
【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第六条 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1.公告责任:制定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考核责任:按计划实施考核。严格按照考核科目进行考试。
3.审核发证责任:对考试合格的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条“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 质检部门不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  
5.《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年第149号)第五十二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第五十三条“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考核发证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考核不合格的,取得证书;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超过法定权限组织考核发证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因失职、渎职,给不合格的人员发证,致使不能正确履行法定责任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5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
其他类102701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1.检查责任:根据法定职责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2.处理责任:在强制检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4.归档责任:在强制检定过后,将监督检查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考核发证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考核不合格的,取得证书;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超过法定权限组织考核发证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因失职、渎职,给不合格的人员发证,致使不能正确履行法定责任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其他类103200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责任: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2.同1-2。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办理备案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7食品小摊点经营备案
其他类102300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鼓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条 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经营食品小摊点应当凭经营者个人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为备案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责任: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鼓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条 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经营食品小摊点应当凭经营者个人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为备案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办理备案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8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性、评价性抽检
其他类1032032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1.抽样责任: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按规定实施抽样。
2.检验责任:
3.复检责任:被抽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依法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处理责任:在抽检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5.信息公开责任:按规定信息公开。
6.归档责任:在抽检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9监督食品召回
其他类1032036002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告知责任: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责令召回。
4.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实施责令召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0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其他类1032030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1.评价责任: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重点监测报告,季度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价。
2.处置责任:与相关部门联合对本区域内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等。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卫生部令第81号)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实施责令召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1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性、评价性抽验
其他类1032033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第五十三条 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药品抽样人员完成。评价抽验的抽样工作可由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验的抽样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1.抽样责任: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按规定实施抽样。
2.检验责任:
3.复检责任:被抽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依法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处理责任:在抽检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5.信息公开责任:按规定信息公开。
6.归档责任:在抽检后,对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验
其他类1032034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监督抽验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验工作。
第三款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1.计划责任: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2.抽验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3.送样责任:抽取的样品应当根据产品的贮存与运输条件及时寄、送承检机构并做交接记录。
4.检验责任:承检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资质,并在授检范围内按照产品生产时有效的产品注册标准依法开展相关检验工作。
5.发布质量公告责任:区局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663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性、评价性抽验
其他类1032035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相关检验机构落实各项抽检任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宁编办发〔2014〕169号)
一、同意将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更名为自治区药品检验所,……同时将承担保健食品检验职责调整到自治区食品检测中心。……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相关检验机构落实各项抽检任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编委《关于调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宁编办发〔2014〕169号)
一、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承担保健食品检验职责调整到自治区食品检测中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664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召回
其他类1032036001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部门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八条 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1.告知责任: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责令召回。
4.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实施责令召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5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其他类1032037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条第三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告知责任: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责令召回。
4.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实施责令召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6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其他类1032038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1.告知责任: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责令召回。
4.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实施责令召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7对专利权属纠纷、资格纠纷、奖励和报酬纠纷、费用纠纷等的调解
其他类1004006000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固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国务院令569号修订)
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1.告知责任: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责令召回。
4.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实施责令召回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在采取责令召回措施中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