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7-13579 | 发文时间 | 2017-04-07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科达眼镜钟表有限公司的配装眼睛不合格案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高玉玲、马彦海、李玉芬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固原科达眼镜钟表有限公司经销的配装眼镜抽样送检,共抽检配装眼镜两副(1#:R :-5.25DS -0.75DC×26 L:-3.50DS 0.75DC×29 PD:65 全框架 2#:R:-4.75DS L:-3.00DS PD:60 半框架),产品经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 产品的“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球镜顶焦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标准,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标签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号:16011041。相对人对检验报告认可,且未申请复检。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罚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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