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23/2018-91938 | 发文时间 | 2018-03-13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处字〔2018〕12号 |
当事人:固原市原州区本草居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02MA75YYT66K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宁DB9541219
经营者:陈芸
身份证号:642124********0928
住址:固原市原州区荣华园
邮编 756000 电话:15595451688
2018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原州区本草居药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未核准预包装食品,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放有10瓶预包装食品,涉嫌违法,遂于1月3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药店在现场检查时发现10瓶预包装食品,分别是:决明子,批号为20170701,3瓶,进价13元/瓶,销售价20元/瓶;昆仑雪菊,批号为20160902,2瓶,销售价28元/瓶;百合花,批号为20161001,1瓶,销售价23元/瓶;红枣,批号为20160426,4瓶,销售价18元/瓶。该药店于2017年2月从前店主转让过来,决明子是转让之后药店自己购进的,有购进票据,昆仑雪菊、百合花、红枣是转让之前原店的,没有相关票据,进价不明。决明子销售了2瓶,昆仑雪菊、百合花、红枣没有销售。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了该药店的营业情况。
2.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
明该药店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未核准预包装食品。
3.该药店购进批号为20170701的进货票据1份。证明该药店购进决明子的数量和进价。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接受询问。
5.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药店的经营范围。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018年 3月 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告字[2018]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时限,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处10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圆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固原行政中心支行(地址:固原市民生大厦,收款单位账号: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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