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3/2019-00134 | 发文时间 | 2019-07-2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文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固环罚字 [2019]14号
固原文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4026704166039
地址:固原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文元 职务: 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对你公司位于固原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工业园区的沥青拌合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堆存的物料,场地未清扫,尘土较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 2019年6月12日以 固环罚告字[2019]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 固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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