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9/2019-00179 | 发文时间 | 2019-10-2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旅罚字〔2019〕第 1 号 |
被处罚人: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彭阳分社
证照号码 :91640402735954972X
法定代表人:殷春
住所(地址):彭阳县金宇花园37号
接自治区文化综合执法局反馈我局“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彭阳分社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社进行了专项检查,随即调取该社国内旅游合同样本进行审查,发现该社的大部分旅游合同填写极不规范、不完整。合同中存在的漏洞有误导游客的情形,容易引发生消费纠纷,严重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达了《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固旅监字[2019]5号),但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规范,不做整改。
我局已于2019年9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固文旅罚(告)字[2019] 1号),告知了我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实施、理由、依据和处罚种类,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团队境内旅游合同NX-20180412(复件)
2:团队境内旅游合同20180711(复件)
3:团队境内旅游合同20180726(复件)
4: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营业执照
5: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6: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彭阳分社旅行社营业执照
7: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彭阳分社旅行社负责人身份证件
8: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彭阳分社负责人任职文件
9:西安天马国际旅行社彭阳分社设立文件
10: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11:调取样本凭证
12: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2万元 的行政处罚。
同时,再次责令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固旅责改字[2019]1号)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固原市 人民政府或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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