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9/2020-00120 | 发文时间 | 2020-09-03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0〕第F-000004号 |
当事人:固原市原州区文海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640402MA76ABGNXI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智军
住 址: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宁新小区3号楼二单元102
你书店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公室案件转办单(宁扫黄案举[2020]10号),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8日对你书店亮证进行检查,发现你书店内有被举报疑似非法出版物书籍《大头儿子》系列丛书67册;《金刚葫芦娃》14册;《猫和老鼠》2册,共计83册。据你书店法人代表陈智军陈述,其于2019年11月左右从陕西某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书籍,提供不了详细的进货清单和发票。
经调查,你书店负责人陈智军通过陕西某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购进《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16K)30本,每本2.5元,共计75元;《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10本,每本9元,共计90元;《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32K)40本,每本5元,共计200元;《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32K)、《金刚葫芦娃》、《猫和老鼠》均价10元共40本,每本2.5元,共计100元。以上书籍我局于6月28日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我局抽样送至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鉴定,认定署名为内蒙古少年儿童出版社、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金刚葫芦娃》、《猫和老鼠》、《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为非法出版物。
你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16K)3本,每本5元;《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32K)15本,每本8元;《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32K)、《金刚葫芦娃》、《猫和老鼠》15本,每本5元,共计违法所得收入210元。
你书店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检(勘)字〔2020〕C-00007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取证照片5页9幅;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4、《调查询问通知书》、文海书店负责人陈智军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查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文海书店的《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立案审批表》1份;7、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书》(宁新鉴字[2020]10)10号)1份。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向你书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0〕F-00000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书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0年9月3日,你书店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对你书店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出版物52册(后附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元(210.00元);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你书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书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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