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1-00039 | 发文时间 | 2021-09-0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司罚决字〔2021〕第02号) |
当事人: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
住所: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丽景城西18-20营业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40000352663094L
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慧武,女,汉族
本机关2021年6月15日依法受理了市委政法委移交的赵辉投诉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成所)张兴明律师收费未出具发票的投诉。在调查中发现,益成所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有:
益成所在本所律师张兴明代理举报人赵辉离婚纠纷一案中,未与赵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批准免费代理后,对律师执业行为疏于管理,由律师私自收取赵辉微信转账1万元且未出具发票,引发投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益成所责令张兴明将1万元交回益成所,并向赵辉出具了收费票据。
以上事实有市司法局《关于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明有关问题的核查报告》、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赵辉诉我所律师张兴明的情况说明》《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受案审批表》《关于赵辉反映我所张兴明律师收取其三万元代理费未出具发票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张兴明《关于赵辉离婚一案的情况说明》《关于赵辉投诉的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法院裁判文书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益成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三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
自本处罚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收款人: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三)项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固原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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