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1-00041 | 发文时间 | 2021-09-0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司罚决字〔2021〕第03号) |
当事人:张兴明,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6404198810329455。
本机关2021年6月15日依法受理了市委政法委移交的赵辉投诉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成所)张兴明律师收取代理费不出具发票等行为,现依法查明:
经他人介绍,当事人赵辉欲委托益成所律师张兴明作为其与王玲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18日,赵辉仅让张兴明代写了民事诉状,代理关系并未建立。在赵辉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2020年11月26日,赵辉再次找到张兴明,要求委托代理离婚诉讼,同时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经益成所同意后双方约定免费代理。2020年12月22日原州区法院民事判决〔(2020)宁0402民初10506号〕判决准予赵辉与王玲离婚,并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王玲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赵辉继续委托张兴明为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在上诉期间,2021年1月6日,赵辉以微信方式向张兴明转账1万元。此后,张兴明既未向益成所告知,也未向赵辉出具收费票据。直到2021年6月赵辉向张兴明索要收费发票后,张兴明才将1万元交归益成所。
以上事实有市司法局《关于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明有关问题的核查报告》、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赵辉诉我所律师张兴明的情况说明》《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受案审批表》《关于赵辉反映我所张兴明律师收取其三万元代理费未出具发票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张兴明《关于赵辉离婚一案的情况说明》《关于赵辉投诉的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记录、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法院裁判文书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张兴明在益成所审批同意免费代理后,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张兴明警告、罚款5000元。
自本处罚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收款人: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三)项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固原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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