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1-00043 发文时间 2021-01-20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司罚决字〔2021〕第01号)
固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司罚决字〔2021〕第01号)

当事人马守军,男,汉族,1974314日出生,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6404201910128230

本机关于2020529日受理了市律师协会移交的投诉人陈丽投诉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光明所)祁芳燕律师未经授权代理案件的投诉。在调查中发现,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用所)马守军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私自接受案件、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201945月份,因陈丽等人购买的宁夏家道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道公司)建设的位于固原市儿童乐园的商业房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部分房屋购买人要求家道公司处理,家道公司职工申文浩找信用所实习律师马守军要求以房屋购买人代理律师的身份处理房屋查封事宜。在未经信用所办理收案、收费以及未经陈丽等人授权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马守军擅自接收了由申文浩提供的仅有陈丽等人签名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并办理陈丽等人与家道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事宜。在马守军持部分房屋购买人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时,被告知须先行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认后方可主张执行异议,于201973日,马守军持填写好的授权委托书、购房合同、大光明所公函等案件材料,找祁芳燕帮忙,由祁芳燕先后三次在原州区人民法院办理了陈丽等人家道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立案手续直至开庭。至原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调解终结,陈丽本人始终对该案不知情。

以上事实有市律师协会的《调查报告》、祁芳燕《关于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祁芳燕代理原告陈丽诉被告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案的情况说明》《关于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祁芳燕代理原告陈丽诉被告宁夏家道旅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案的申辩材料》、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关于陈丽诉宁夏家道旅游公司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的说明材料》《代理出庭情况说明》、马守军《情况说明材料》、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法院裁判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实习律师马守军在信用所没有接案的情况下,私自接收案件,未经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马守军行政处罚停止执业八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固原市司法局

2021年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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