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87/2021-00145 | 发文时间 | 2021-09-16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医保处字〔2021〕第003号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固原市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126422004549702200
住所或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州区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西路287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东
2020年在审计署审计工作中,查明你单位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金额85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固原市审计局固审财决〔2021〕3号审计决定书。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1712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 固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街支行,户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 5001758800133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或者 固原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