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87/2021-00145 发文时间 2021-09-16
发布机构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医保处字〔2021〕第003号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医保处字〔2021〕第003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固原市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126422004549702200  

住所或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州区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西路287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东  

2020年在审计署审计工作中,查明你单位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金额85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固原市审计局固审财决〔2021〕3号审计决定书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1712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  固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街支行,户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  5001758800133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或者  固原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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