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9/2022-00101 | 发文时间 | 2022-06-28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文综罚字〔2022〕F-000008号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640400MA76GU4T72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荣华文化商业广场E区M座301、302号营业房
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06月08日21时18分,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联合原州区公安分局南关派出所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情况进行检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场所检查时,发现你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为770平方米,共有14个KTV包厢,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对包厢内的消费者进行年龄核查,发现有4名疑似未成年人在你场所消费,分别是:田某某,固原一中高三(11)班学生,身份证号:64****20040821****;林某,固原二中高三(6)班学生,身份证号:64****20040823****;张某,固原一中高三(10)班学生,身份证号:64****20041210****;祁某,固原一中高三(10)班学生,身份证号:64****20050113****。公安民警也对这4名疑似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比对核实,确认无误。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马玉贵沟通,他对现场的情况表示确认,表明自己在接纳这四人进入营业场所时未仔细确认其年龄信息,才出现了现在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现场拍照取证,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调查,2022年06月08日高考结束后,田某某、林某、张某、祁某等一行人前往你场所进行聚会消费,21时18分被正在检查的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发现,在确认了其未成年人身份后,4人离开现场。06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祁某的监护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家长提供的身份证件和户口本信息,最终确认了这名消费者确实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了其他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他们表示自己在外打工,不能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并在电话里确认了田某某、林某、张某的身份信息,这3人均为未成年人。06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场所的负责人马玉贵进行调查询问。根据马玉贵的陈述,当时他不在现场,他让服务员看到有学生进来消费就提出要查看他们的身份证,核对他们的年龄,结果有几个学生没有带身份证,无法核对信息,但是他们都说自己成年了,所以服务员就让他们进去了,并没有仔细核对他们的信息,直到被检查出来才知道有未成年进去了。马玉贵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并提交了1份书面保证书,陈述了违法经营的事实及整改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检(勘)字〔2022〕C-00113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页;2、文书编号为(固)文综调通字〔2022〕C-000008-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改字〔2022〕C-000006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4、固原市原州区希尔娱乐会所负责人马玉贵《调查询问笔录》1份;5、委托书1份;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0、未成年人祁某的家长罗群《调查询问笔录》1份、祁某和其家长罗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当事人呈交的《保证书》1份。
我局于2022年06月17日依法向你场所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8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06月25日,你场所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场所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建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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