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86/2022-00216 发文时间 2022-11-15
发布机构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城管罚决字〔2022〕12号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城管罚决字〔2022〕12号

事人: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二十里铺加油加气站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安全生产工作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已于2022年10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1.现场抽查时2辆车正在进行加气作业,现场无人在岗值守作业。2.CNG压缩系统停运后柱塞泵存液没有排净且泵体结霜严重有冻裂风险。3.LNG压缩机、1#加气机处没有安装或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不显示数据且已安装的检测仪没有声光报警功能。4.加油加气站无油气回收系统和CK报警系统。5.加气机前后盖取下,管线和内件严重结霜,保冷措施不到位。6.加气加油站车辆通道没有交通划线,车辆通行地面无序时加重对地下管道盖板承重负荷,地面铺垫的钢板易发生摩擦碰撞静电。7.加油加气作业区没有人体静电消除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属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2.《现场照片》一份;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4.《关于自治区安委会第四组巡查督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的整改报告》两份。

202210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城告字〔2022〕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城管罚听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规定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你单位2022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加油站安全隐患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你单位辩称:一、现场有两名员工在岗值守,一名员工在2#加液机大车的另一侧和司机在沟通扫码,有监控为证;二、柱塞泵是整个加气设备的一部分,整个加气设备都属于低温设备,只要设备运作,结霜是在所难免的,没有冻裂这一说法;三、我站本来就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因当时是在晚上,显示的数据看得不是很清楚;第四、站内有油气回收系统,且CK报警系统加油加气站没有硬性要求安装;第五、加气机管件和内件严重结霜属于正常现象,因为液的温度大概在-150℃左右,设备一旦运行必定结霜,且加液机内部都是低温设备,所以不存在保冷措施不到位,第六点及第七点违法行为属实,已及时整改完成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陈诉、申辩的理由部分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一、专家现场检查时人员不在岗属实,因在进行加气作业时加气员必须在岗值守,其他服务可在加气完成后进行,你单位所提供的照片不能证实你单位主张;二、CNG压缩系统停运后柱塞泵存液属实,对燃气设备的日常运维检查不到位;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没有带声光报警系统,在夜间显示数字不清楚,证实该设备的报警功能存在隐患,对设备的日常运维保养措施也不到位;四、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特殊火灾报警系统(CK报警系统);五、加油加气站加气机前后盖取下本就不符合设备完好安全运行之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提出的:1、加气加油站车辆通道没有交通划线,车辆通行地面无序时加重对地下管道盖板承重负荷,地面铺垫的钢板易发生摩擦碰撞静电,2、加油加气作业区没有人体静电消除器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本机关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以上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其中加油加气作业区没有人体静电消除器,且在加油加气作业区铺垫钢板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积极配合调查询问,整改过程中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现我机关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酌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联 系 人:周强     联系地址固原市城管局八楼807室

联系电话:15109542225     邮政编码756000         

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使用《送达回证》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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