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86/2022-00218 | 发文时间 | 2022-11-1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城管罚决字〔2022〕11号 |
当事人:固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安全生产工作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已于2022年10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1.燃气管道监测预警智能化管控平台夜间无人值守;2.燃气管道监测预警智能化管控平台中的线上隐患排查记录与线下整改过程尚未形成闭环,对隐患数据统计分析尚未发挥动态分析研判预警作用;3.受限空间作业缺失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风险防范措施;4.应急预案中各类责任人与职责不明确且没有人员联系方式;5.单相污水电泵、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没有定期检验校验合格证书;6.抽考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考过的安全培训试卷内容现场作答不会,考试卷没有成绩扣分过程,安全培训“走过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3.《现场照片》一份;
4.固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长城梁加气站站员录音一份;
5.培训考试试卷一份;
6.《自治区安委会第四督导组反馈问题清单》一份;
7.《关于自治区第四巡查组监察固原中燃反馈问题情况报告》一份。
2022年10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城管罚先告字〔202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城管罚听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规定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2022年10月26日,你公司向本机关送达《关于对自治区第四督导组安全检查事项的申诉说明》。
你公司辩称:
一、你公司一直执行24小时值班且在重要节点及节假日将24小时值班表上报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及原州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由于当天检查人员发现值班室隔壁办公室设有床铺,检查时说夜间值班人员在此休息,检查领导就认为夜间无人值守。二、事实陈述:你公司制定“发现隐患-上报隐患-隐患处置-现场验收-管理验收”整体双重隐患整改闭环环节,发现的隐患整改完成后已经完成现场验收,通过后由主管领导亲自去现场核实验收,因疫情导致小区突然封控,验收人员无法进入小区进行验收核实,导致无法在系统中销项。三、事实陈述:由于检查人员只查看你公司应急预案的目录,目录中未直接体现受限空间应急预案的存在,所有现场处置预案(包括受限空间现场处置预案)都属于二级目录,导致检查人员未一眼看到就认定没有,当时检查组未给予你公司解释的机会。管理制度在你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当时检查领导并没有要求查看管理制度,只是看未做应急预案就断定没有管理制度。四、事实陈述:你公司应急预案在编制时考虑人员变动问题,专家建议将具体人员和联系方式以附件的形式编制,有人员变动可以随时调整附件。检查领导未翻到附件,所以就认为你公司应急预案未明确具体人员和联系方式。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为你公司2019年计划采购4台,至2022年刚满3年,今年到期检测,由于固原本地无检测机构需联系外地监测机构检测,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送检。六、你公司培训考试为当场培训考试,人员对培训内容当时掌握全面,随着时间推移内容出现遗忘。考试试卷当时进行了批阅给了成绩,只是未对扣分项标注出来。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陈诉、申辩的理由部分不能成立。一、我单位执法人员去你公司提取证据时,你公司无法提供空气呼吸器采购合同、采购资金流水证明,无法证明你公司的空气呼吸器是在2019年9月后采购的,且你公司顾金鹏给加气站站员打电话询问时,站员表示他自2018年到加气站工作时空气呼吸器就在站上,你公司的陈述与加气站站员相互矛盾,无法证实你公司的陈述属实。二、从你公司提供的顾金鹏培训考试卷复印件来看,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3.3.1)规定,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第四大题第3小题答案正确却扣1分;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3.3.1》规定,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2、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答案不符合规范,你公司判卷人员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故你公司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规范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送检,且对于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弄虚作假,没有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海支行(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联 系 人:周强 联系地址:固原市城管局八楼807室
联系电话:15109542225 邮政编码:756000
(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使用《送达回证》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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