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2-00186 发文时间 2022-11-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2]17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2]17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固环罚字  [2022]17

固原市原州区兴百业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640400MA771N8W78                

  地址:原州区中河乡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景新  1559516777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高品蛋鸡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有机肥加工车间和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于2020年9月投入运营。未经批准在生活区南侧建设1台1蒸吨燃煤供热锅炉,并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10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10月27日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于10月28日对你公司申辩意见进行了答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七建设项目管理类(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3项的一般情节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1项的严重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拾万零贰仟贰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954-2688706   联系人:王忠海      

  址:  固原市民生大厦713室  邮政编码: 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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