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2-00190 发文时间 2022-12-15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2]18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2]18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固环罚字 [2022]18

宁夏金昱元岩盐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40400MA773AFG59                

地址: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尚继荣1399515301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钙镁泥洗涤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了一条设计日处理含水率小于30%的钙镁泥25立方生产线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并于2022年9月建成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12月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的第十五种情形第1类:“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0954-2688709  

地 址:  固原市民生大厦712  邮政编码: 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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