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3/2022-00191 | 发文时间 | 2022-11-30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2]19号)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环罚字〔2022〕19号
固原泰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MNTY03
地 址: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河工业园区中心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永万 13299549099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七类“建设项目管理类”第(二)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项的“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42688709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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