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2-00192 发文时间 2022-11-30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2〕20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2〕20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固环罚字〔202220

  

瑜睿建材(宁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MQ1J80  

  址:宁夏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河工业园区中心大道北侧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正银  1351954213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296日对你公司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给予答复意见,调查取证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陈述申辩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法不予免除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七类“建设项目管理类”第(二)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项的“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贰拾万罚款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42688709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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