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2-00193 发文时间 2022-11-30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2〕21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字〔2022〕21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固环罚字〔202221

  

固原市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22004549702125

  址: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江云  1370954884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2928日对你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氨氮监测仪和化学需氧量监测仪试剂瓶内无试剂,擅自拆除了数采仪,对排放的医疗废水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医疗废水粪大肠菌群数大于24000MPN/L,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监测快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和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11月2日向你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听)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你医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的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医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2、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处以贰拾万元罚款;合计处以肆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号:  3600014110000007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42688709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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