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3-00027 | 发文时间 | 2023-02-16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07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宁固交罚〔2023〕007 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马存宁 | 身份证件号 | 642221XXXXXXXX1576 | |
住 址 | 宁夏中卫市海原县黑城镇黑城村七组 034 | 联系电话 | 180XXXX7568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12 月 03 日 10 时 50 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领导同意执法人员李效荣、李晓宏带领执法辅助人员在固原市师范学院门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发现宁 AL726T 大众牌小型轿车驶人检查点,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驾驶员马存宁驾驶宁 AL726T 大众牌小型轿车拉载两名旅客从固原市驶往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车载两名乘客,每人收取运费 30 元,合计收取运费 60 元(大写:陆拾元整)。经检查该车外表没有喷涂明显营运标识且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询问了驾驶员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证据》
本机关于 2023 年 02 月 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3〕007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 02 月 16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27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原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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