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3-00031 | 发文时间 | 2023-02-23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09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案号:宁固交罚〔2023〕009 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642221XXXXXXXX0371 | ||
住 址 |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南关村二组 429 | 联系电话 | 139XXXX3124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2 月 9 日 14 时 10 分左右,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晓宏、傅永明联合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八大队,在福银高速固原出口进行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马维宏驾驶宁 DC3561 别克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六名乘客从固原市驶往吴忠市区,其中四人去往中宁县,收取每人 40 元,吴忠二人,每人收取 50 元,合计收取运费 260 元(大写:贰佰陆拾元整),检查中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经检查该车外表没有喷涂明显营运标识且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该车无《道路运输证》,马维宏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其驾驶的车辆予以暂扣,执法人员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证据》。
本机关于 2023 年 02 月 1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3〕009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 02 月 23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27 项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其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3 年 02 月 23 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