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3-00032 | 发文时间 | 2023-02-28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10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宁固交罚〔2023〕010 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固原腾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 | |||||
联系电话 | 0954-2031896 | 法定代表人 | 童正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400228465322K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 年 02 月 08 日 10 时许,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慧龙、段向均在固原腾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检查时,抽查该企业动态监控发现宁 DJR390 停班车辆在线运行。经执法人员询问,该企业监控人员称此车在家停运,监控未在线。执法人员要求监控人员当场电话通知驾驶员,将车辆通电查看该车实时动态情况,显示为该车实属在线状态,行驶至河川乡店河小学路段在线运行,并载客 3 人。执法人员再次核实,情况属实,该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执法人员分别制作了《现场笔录》和 《询问笔录》,并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企业动态监控记录、 车辆运行轨迹图、影像视频资料
本机关于 2023 年 02 月 0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 宁固交违通〔2023〕010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 02 月 27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146-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 ,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3 年 0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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