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3-00040 发文时间 2023-04-07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21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宁固交罚〔2023〕021号

事人


忠贤

证件号


642226XXXXXXXX3219


宁夏彭阳县王镇姚岔村阳洼队191


联系电话


139XXXX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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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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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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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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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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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及证据:2023年3月20日10时,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效荣、杨永宏在原州区三里铺转盘路口进行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发现宁DJB658大众牌小型轿车驶来,执法人员将该车拦停,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对其检查,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经询问得知该车由开城镇青石村驶往原州区三里铺转盘路口,当事人韩忠贤拉载1名乘客,双方商定运费为10元,共计10元(大写:拾元整),乘客上车后现金支付。经查该车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随即对当事人韩忠贤驾驶的宁DJB658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在二十日内到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录》影像视频资料    

本机关于2023年03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3〕0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04月0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法》第九条/《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7-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原州区人民法院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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