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3-00041 | 发文时间 | 2023-03-22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18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宁固交罚〔2023〕018 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路金阳 | 身份证件号 | 642226XXXXXXXX3210 | |
住 址 | 宁夏彭阳县王洼镇街道 0349 号 | 联系电话 | 134XXXX0475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 年 3 月 17 日 17 时 00 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效荣、王晓宏在原州区东环路黄茂山路口进行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发现宁 DEB006 丰田牌小型轿车驶来,执法人员将该车拦停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对其检查,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经询问得知该车由原州区三营镇驶往开城镇,当事人路金阳拉载 4 名乘客,双方商定运费每人 100 元,共计 400 元(大写:肆佰元整),乘客上车后现金支付。经查该车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随即对当事人路金阳驾驶的宁 DEB006 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在二十日内到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 由以下证据佐证: 《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影像视频资料
本机关于 2023 年 03 月 2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 宁固交违通〔2023〕018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 03 月 21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7-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 ,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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