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3-00042 发文时间 2023-03-17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17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案号:宁固交罚〔2023〕017号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金亮亮

身份证件号

642225XXXXXXXX0436

住    址

宁夏泾源县兴盛乡下金村四组 054号

联系电话

131XXXX0988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3 月 11 日 10 时 40 分左右,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晓宏、傅永明联合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十四大队,在福银高速固原南出口进行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金亮亮驾驶宁A1773V 别克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六名乘客从泾源县驶往固原市区,其中二人是其朋友,没有说运费的事,另外四人主动联系驾驶员,议价每人 20 元运费,合计运费 80 元(大写:捌拾元整),检查中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经检查该车外表没有喷涂明显营运标识且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金亮亮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其驾驶的车辆予以暂扣,执法人员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询问了驾驶员并分别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证据》

本机关于 2023 年 03 月 1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3〕017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 03 月 17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27 项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行政处罚,其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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