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3-00043 | 发文时间 | 2023-03-09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3〕014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宁固交罚〔2023〕014 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 名 | 明生金 | 身份证件号 | 642221XXXXXXXX293X | |
住 址 |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河川乡明川村四组 4-37 | 联系电话 | 180XXXX7070 | |||
单位 | 名 称 | / | ||||
地 址 | / | |||||
联系电话 | / | 法定代表人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 年 3 月 3 日 17 时 20 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效荣、杨永宏联合交警二大队在原州区第四中学路口进行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发现宁 DR9207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驶来,交警将该车拦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对其检查,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经询问得知该车由原州区第四中学路口驶往河川乡,当事人明生金拉载 6 名乘客,双方商定运费每人 10 元,共计 20 元(大写:贰拾元整),(其中四名乘客是自己亲戚未收费)乘客上车后现金支付。经查该车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也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随即对当事人明生金驾驶的宁 DR9207 实施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在二十日内到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 《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影像视频资料
本机关于 2023 年 03 月 0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 宁固交违〔2023〕014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 03 月 0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条 /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7-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 ,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固原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3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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