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19/2023-00092 | 发文时间 | 2023-08-21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文综罚字〔2023〕F-000007号 |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640402MA75Y41K0P
法定代表人:虎军
你公司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7月10日,根据宁夏知乎教评出版社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提供线索(该公司违法主办的境外出版物《体育教育与评论》(已另案处理)由固原萧关印刷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承印),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执法人员一行三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后(现场负责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为印刷企业,营业执照:91640402MA75Y41K0P,印刷经营许可证:(宁)印证字第6400013号,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说明来意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虎某某陈述,该境外出版物《体育教育与评论》确实是你公司印刷的,但由于当时经手的工作人员已离职,具体情况不太清楚,需要与该工作人员并财务处核查后,才能查出具体印了多少本、费用是多少。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待调查后处理。
2023年7月11日,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你公司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受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虎军全权委托的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虎某某认可了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承认境外出版物《体育教育与评论》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虎军与宁夏知乎教评出版社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商定后由你公司工作人员牛某某设计、排版、印刷的,一共印刷了270本左右,费用共计11846元,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张发票,呈送了《情况说明》将印刷过程及违法事实进行陈述。
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前工作人员牛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牛某某陈述,给《体育教育与评论》期刊设计、排版是你公司负责人虎军给其安排的任务,从2022年04月到2023年05月期间,一共设计排版了7期,印刷了前6期的校对本,第7期排好版后但没有印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宁夏知乎教评出版社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关于《体育教育与评论》印刷费用的转账凭证及货物清单各1份;2.宁夏知乎教评出版社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某询问笔录1份;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虎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5.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虎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固)文综检(勘)字〔2023〕C-001509号)1份;7.《责令改正通知书》((固)文综改字〔2023〕C-000012号)1份;8.《调查询问通知书》((固)文综调通字〔2023〕C-000004-1号)1份;9.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10.你公司关于《体育教育与评论》排版、印刷的情况说明1份;11.你公司前工作人员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2.《调查询问通知书》((固)文综调通字〔2023〕F-000007-1号)1份;13.牛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14.现场检查照片3页6张及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张;15.你公司提供的发票2张等。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及有关证据,我局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你公司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你公司印刷的境外出版物未涉及政治类、宗教类等违禁内容,只是作为学术类期刊在一定范围内的教师圈内流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无其他严重情节,且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项第二档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8月21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肆拾陆元整(11846.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贰佰叁拾元整(5923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建行宁夏固原市东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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