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28/2023-00093 发文时间 2023-10-16
发布机构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进各地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各企业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隆德县应急管理局对马某的行政处罚案

2023624日,隆德县应急管理局对马某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马某在宁夏隆德县联财镇某村非法存储柴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马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1000元(伍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泾源服务区北区设备设施未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案

2023621日,泾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泾源服务区北区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油罐区人(车)体静电释放仪异常,无法正常使用。

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固原帝豪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78日,原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固原帝豪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发布;灭火器未点检;作业人员用气枪吹扫身体;配电箱无漏电保护;储气罐压力表未校验;封边机堵塞消防栓;精密锯设备堵塞安全出口;防火卷帘下摆设杂物;未见消防疏散逃生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文件规定,决定给予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900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