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86/2023-00192 | 发文时间 | 2023-08-04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城罚决字〔2023〕第15号 |
当事人:固原华帝燃气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年7月4日对你公司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6.21以来,流动美食车商户个体使用的由你公司提供的液化石油罐存在私接三通、阀门、软管老化、一车两罐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另查明,你公司存在的1、外来人员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2.灌装区未使用防爆工具;3.灌装区垃圾桶堆放易燃垃圾,整改不彻底。另有固原市张易镇樊入仓在无送气证、无储存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你公司自行购买液化气瓶,一次充十瓶存多之后在市场出售挣取差价,你公司对次无台账记录、管理混乱,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6.21检查燃气发现问题清单《关于对市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问题督促整改的报告》一份;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我单位送达《行政执法通知书》一份;
3.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检察建议书》一份;
4.张易派出所提供关于樊入仓涉案煤气罐情况说明、笔录、照片等一份;
5.现场勘验图及说明一份;
6.《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7.执法全过程记录视频一份。
2023年7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城罚先告字〔2023〕第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城罚听告字〔2023〕第1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固原华帝燃气具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农村商业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户名称: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500175880013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
联 系 人:苏敏 联系地址:固原市城管局七楼708室
联系电话:18295015336 邮政编码:7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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